“同桌飲酒出事”誰擔責?8個典型案例給出答案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申126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王華友生前在秦進家中飲酒,酒後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墜入水溝溺水死亡。結合本案證據和案情,可以認定王華友過量飲酒,秦進應對王華友的過量飲酒及酒後駕車的行為負有提醒注意義務,即秦進對王華友的酒後駕車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王華友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於飲酒過量和酒後駕駛電動車所可能導致的後果應當是明知的,但其對自身的安全保護卻沒有足夠注意,過量飲酒後在陰雨天的夜晚仍獨自駕駛車燈不亮的電動車回家導致溺水死亡,故王華友的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而且,梅廣雲、王麗華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飲酒過程中秦進對王華友有故意勸、罰、灌酒等行為,飲酒後,秦進騎電動車獨自至梅廣雲、王麗華家找到梅廣雲瞭解王華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華友仍未到家後,秦進即回頭尋找王華友。因此,

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秦進、王華友的過錯程度,酌定秦進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梅廣雲、王麗華稱該賠償比例偏低的申請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同桌飲酒出事”誰擔責?8個典型案例給出答案

▌2、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寧民申501號

本院認為:問存蘭主張馬明、馬亮在與鎖忠林飲酒散場時未將鎖忠林醉酒情況告知其,致使鎖忠林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酒後猝死,鎖忠林的死亡與馬明、馬亮共同飲酒存在因果關係。因問存蘭提交的死亡醫學證明上只寫明死者鎖忠林的死亡原因是猝死,未寫明具體原因,鎖忠林死後未進行屍檢沒有屍檢報告,無法證明鎖忠林的死亡與其跟馬明、馬亮飲酒存在因果關係。鎖忠林生前並未患有不能飲酒的疾病,且無證據證明馬明、馬亮有勸酒或強迫鎖忠林飲酒等行為,故馬明、馬亮對鎖忠林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要求馬明、馬亮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對馬明、馬亮自願各自向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補償30000元的行為不作干涉,判決馬明、馬亮各自補償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30000元並無不當,適用法律亦無不當。

▌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申634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黃司球因在參加再審申請人彭運林組織的聚餐時過量飲酒,導致其離開被申請人長沙文景休閒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場所時摔傷。彭運林作為本次聚餐的組織者和聚餐所用白酒的提供者,未及時勸阻和制止黃司球過量飲酒,並在黃司球醉酒後未盡到相應的安全照顧義務,故其對黃司球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申請人長沙文景休閒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雖在涉案引橋上設置了護欄等防護措施,但涉案引橋扶手有鬆動間隙,周圍燈光也較為昏暗,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故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黃司球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三方當事人之間因本案糾紛形成了兩次訴訟。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黃司球第一次起訴的2013年7月29日之前的損失作出了(2015)長中民再終字第00128號民事判決,就黃司球第二次起訴的2013年7月29日之後的損失作出本案生效判決。因本案糾紛所涉的第一個民事判決不在本案的再審審查範圍,故本院不對該判決所確認的比例是否適當進行評判。本案生效判決根據三方的過錯程度、責任大小,依法認定長沙文景休閒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彭運林對黃司球的損失分別承擔30%的責任,其餘部分由黃司球自負,所確認的責任比例並無不當。

雖然本案所涉的兩份民事判決在責任分擔的比例上有所不同,但兩案確認責任比例的原則並不衝突,兩案生效判決綜合形成的賠償數額和責任比例,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責任大小,基本相當。故,彭運林請求按照第一個案件所確認的10%和50%的比例,確認其與長沙文景休閒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在全案中的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202號

本院認為:根據陳世英等人的申請理由,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申請人方應承擔的責任大小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郭小萍在聚餐時飲酒,離席後落水溺亡。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在飲酒時注意自身安全,其未能控制飲酒量,釀成不幸,自身行為系此次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被申請人方作為共同聚餐者,互相之間負有一定的照顧義務,對郭小萍飲酒後離席未能及時發現並尋找,未能很好的履行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失。故一、二審根據各方過錯程度,酌情判決被申請人方承擔10%的責任,並無不當。陳世英等人提出郭小萍嚴重醉酒系被申請人方造成的,但並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該理由不能成立。陳世英等人提出其他類似案件判決承擔的比例較高,因與本案案情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所提供的案例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一、二審法院酌情確定雙方責任比例屬於行使自由裁量權,符合法律規定。


“同桌飲酒出事”誰擔責?8個典型案例給出答案

▌5、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申2073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因酒駕致交通事故而產生的侵權案件。史天奎、王丹一行四人駕車至高永國家吃飯,史天奎與高永國一同飲酒吃飯。飯後史天奎駕車攜帶王丹、史某、馮某從濱海新區返回寧河途中,發生車禍,致使史天奎傷重不治死亡。首先,史天奎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酒後駕車具有危害他人和自身的風險,但其在酒後仍駕駛車輛,對於車禍的發生應當負有完全責任。

其次,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高永國作為同飲者,在知曉史天奎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未能有效勸阻其飲酒;且在王丹、史天奎一行四人回家時,亦未對史天奎飲酒後可能駕車的行為進行有效提醒和制止,高永國屬於“不履行其他義務”,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認定是正確的。

第三,王丹作為與史天奎同行的有駕照者,其雖未參與飲酒,但返程中明知史天奎已經飲酒,仍

放任史天奎酒後駕車,導致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故王丹相比較高永國過錯較大,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二審法院鑑於王丹、高永國對損害的發生過錯程度不同,在綜合考慮各自過錯大小的情況下,酌情確定為高永國承擔三被申請人因史天奎死亡而產生的各項損失5%的賠償責任,責任分析準確,確定責任的比例恰當,本院予以支持。

▌6、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民申176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再審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存在故意灌酒或者明知受害人不能飲酒卻惡意敬酒等行為。經鑑定受害人死亡原因系鈍性外力(車肇)導致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受害人的死亡與飲酒有直接因果關係,亦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受害人的死亡主觀上存在過錯,被申請人參與飲酒的行為並未對受害人的生命權構成侵害。再審申請人主張由被申請人對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

▌7、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484號

本院認為:高川鄉政府組織邀請老幹部參加團拜會活動是按照自願參加原則,並未收取任何費用,被邀參加活動者來去自由,沒有任何限制,尚彥明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人和家人在參會前也沒有任何特別要求,因此高川鄉政府沒有必須護送每個參加活動者回家的法定義務。綿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2011)1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載明“尚彥明系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故尚彥明的死亡系自身器官發生病變所致,與高川鄉政府組織團拜會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高川鄉政府對尚彥明的死亡沒有主觀上的過錯,也沒有構成侵權行為,付麗娟、尚婷婷、尚銳提出高川鄉政府組織活動就餐飲酒,沒有履行安全防護義務是造成尚彥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的理由,既不符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故不予主張。


“同桌飲酒出事”誰擔責?8個典型案例給出答案


▌8、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65號

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同飲人負有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扶、照顧、護送的義務,此護送義務包括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安全不構成威脅的環境之下。本案中,儘管何妙霞、李美玉已將王玉華從飲酒處帶至何妙霞住處,但如一審、二審所言,王玉華被安置入睡的房間在空間、電燈、窗戶等方面,雖對清醒的正常人不構成安全威脅,但對已經部分甚至大部分喪失分辨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醉酒者而言,確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在沒有有效證據證明王玉華是自殺的情況下,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何妙霞、李美玉因安置欠妥對王玉華的意外墜亡具有一定過錯,並無不當,並根據何妙霞為該安置房屋的租住人,李美玉為陪同安置王玉華的朋友,二審法院對何妙霞、李美玉的責任作了區分,判決分別承擔15%和10%的按份責任,較為合理。何妙霞、李美玉對其提出的其他再審審理理由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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