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水浸车,物业公司如何应对保险人代位追偿

广州每年因台风、暴雨、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必定会发生大面积的城市内涝,而在每次的“水浸街”发生的同时,都会有一大批的车辆在地下停车场被水淹。


地下车库水浸车,物业公司如何应对保险人代位追偿

城市内涝

大多车主都可以走车辆损失险的保险理赔程序,获得相应的车辆保险赔偿金。但是你以为这个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每次暴雨过后,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之后,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会走上向物业公司、车场管理责任方行使保险代位追偿的诉讼。


地下车库水浸车,物业公司如何应对保险人代位追偿

水浸街


那么作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呢?


地下车库水浸车,物业公司如何应对保险人代位追偿


根据《保险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包括侵权关系的损害,也包括合同关系中的过错。

也就是说,只要物业公司在车辆发生水浸的事实中,存在合同关系中的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物业公司在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王律师为您一一解释:

第一,首先应明确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就车辆停放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车主大多均未签订书面的车辆保管合同,但物业公司每月向车主收取月保费用,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法院的司法实践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物业公司通常提出与车主之间为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的答辩,不被法院采纳;且物业管理合同中关于免除管理方的责任的条款约定,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台风、暴雨、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台风、暴雨、风暴潮等可以被认定属于不可抗力。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虽然风暴潮属不可抗力,但物业公司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之后,未能及早做好防御措施,只是采取一般性的排险抢险措施,未能有效减除危险的发生,说明物业公司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上还是有一定过错,不能因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的不可抗而全部免除责任;且地处华南地区的广州市,广东省,每年几乎都会经历几次大型台风、暴雨、风暴潮,物业公司不是第一次经历这样的“不可抗力”,应当对台风、暴雨、风暴潮有一定的认知度。

第三,发生车辆水浸之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关于车辆赔偿和解协议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在车主获得保险理赔前,已经与物业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保险公司不得再向物业公司追偿。和解协议签订时间在保险赔偿之后的,该和解协议无效。

第四: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均无能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法院均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50%左右的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物业公司,如何在此类案件中尽量减少或者能够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呢?

首先:物业公司应积极关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及早做好防御措施。台风来临前虽采取电路检修、排水管疏通、准备防汛沙袋等措施,配备大型抽水机。

其次:物业公司应事前统计好车主联系方式,在可能发生台风、暴雨、风暴潮之前应尽最大可能联系车主将车辆转移到安全地点(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电话录音),无法取得联系的车主应上门通知。且建议物业公司在可能发生险情前至少发布两次以上的暴雨挪车预警。

再次:发生险情后,物业公司应加派人员,积极进行相应的抢险,不仅是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也是为减轻自身的过错责任。

最后:物业公司购买相应的保险转移法律风险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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