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水浸車,物業公司如何應對保險人代位追償

廣州每年因颱風、暴雨、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必定會發生大面積的城市內澇,而在每次的“水浸街”發生的同時,都會有一大批的車輛在地下停車場被水淹。


地下車庫水浸車,物業公司如何應對保險人代位追償

城市內澇

大多車主都可以走車輛損失險的保險理賠程序,獲得相應的車輛保險賠償金。但是你以為這個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每次暴雨過後,保險公司向車主支付了相應的保險賠償金之後,有相當一部分的案件會走上向物業公司、車場管理責任方行使保險代位追償的訴訟。


地下車庫水浸車,物業公司如何應對保險人代位追償

水浸街


那麼作為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當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件的賠償責任呢?


地下車庫水浸車,物業公司如何應對保險人代位追償


根據《保險法》保險人代位求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物的損害”包括侵權關係的損害,也包括合同關係中的過錯。

也就是說,只要物業公司在車輛發生水浸的事實中,存在合同關係中的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案件中的賠償責任。

那麼作為物業公司在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中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王律師為您一一解釋:

第一,首先應明確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就車輛停放屬於何種法律關係。物業公司與車主大多均未簽訂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但物業公司每月向車主收取月保費用,以上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保管合同的規定,法院的司法實踐認定雙方成立保管合同關係。而物業公司通常提出與車主之間為物業管理合同關係的答辯,不被法院採納;且物業管理合同中關於免除管理方的責任的條款約定,通常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颱風、暴雨、風暴潮等自然災害是否應該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故颱風、暴雨、風暴潮等可以被認定屬於不可抗力。

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雖然風暴潮屬不可抗力,但物業公司在氣象部門發佈颱風紅色預警信號之後,未能及早做好防禦措施,只是採取一般性的排險搶險措施,未能有效減除危險的發生,說明物業公司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上還是有一定過錯,不能因颱風引起的風暴潮的不可抗而全部免除責任;且地處華南地區的廣州市,廣東省,每年幾乎都會經歷幾次大型颱風、暴雨、風暴潮,物業公司不是第一次經歷這樣的“不可抗力”,應當對臺風、暴雨、風暴潮有一定的認知度。

第三,發生車輛水浸之後,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簽訂的關於車輛賠償和解協議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在車主獲得保險理賠前,已經與物業公司達成賠償和解協議的,保險公司不得再向物業公司追償。和解協議簽訂時間在保險賠償之後的,該和解協議無效。

第四: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物業公司均無能全部免除其法律責任,法院均認定物業公司應承擔50%左右的賠償責任。

那麼作為物業公司,如何在此類案件中儘量減少或者能夠免除自己的過錯責任呢?

首先:物業公司應積極關注氣象部門發佈颱風、暴雨紅色預警信號,及早做好防禦措施。颱風來臨前雖採取電路檢修、排水管疏通、準備防汛沙袋等措施,配備大型抽水機。

其次:物業公司應事前統計好車主聯繫方式,在可能發生颱風、暴雨、風暴潮之前應盡最大可能聯繫車主將車輛轉移到安全地點(必要時進行相應的電話錄音),無法取得聯繫的車主應上門通知。且建議物業公司在可能發生險情前至少發佈兩次以上的暴雨挪車預警。

再次:發生險情後,物業公司應加派人員,積極進行相應的搶險,不僅是保護車主的合法權益,也是為減輕自身的過錯責任。

最後:物業公司購買相應的保險轉移法律風險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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