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申請區別候審有“祕法”

當事人被羈押後,當事人及家屬首先考慮的就是取保候審,爭取暫時讓當事人獲得人身自由,之後再慢慢處理。但什麼時候申請取保,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節點,律師需要事隨時變,相時而動、順勢而為。

雖然在公、檢、法三個階段,都可以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但是,在不同階段及不同的時間節點,申請取保候審的結果會明顯不同。

律師在會見當事人,初步瞭解案情後,要推測事情的發展趨勢,判斷取保候審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剛刑拘時,公安機關未能展開調查,對申請取保候審基本上會斷然拒絕。而在刑拘期限將要屆滿之前的幾天,涉案事實初步查明,律師如與公安機關溝通較好,看準時機,順勢而為,立即行動,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就能把握機遇,在關鍵時刻為當事人化解災難。

如果與辦案機關溝通不好,且沒有把握取保的情況下,律師應靈活應對,緩和氣氛,化解衝突,此時可遞交《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書可將取保申請的內容包含在內,這樣既向辦案單位表達了取保訴求,又闡明瞭辯護意見。如根據案情目前無法取保,此時仍然可以向公安辦案單位遞交取保候審申請。

水到渠成。公安機關依然有權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並且不需要經過檢察院同意,如果堅持取保,頂風而上,往往會使矛盾更加激化,對後面的取保申請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在審查批捕階段,案件材料剛送到檢察院的前兩天,檢察官往往還顧不上閱卷,此時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師意見書》,檢察官往往不予理會。如果等到批捕最後兩天,審查批捕期限將滿,此時再遞交材料和溝通,將難以改變檢察官主觀判斷。而在案件報捕後的3、4天檢察官一般已初步閱卷,此時遞交申請材料並且及時與其溝通案件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會提升不予批捕的概率。

批捕之後,常見的申請取保的方式是向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院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若無十足的把握,無罪的辯護意見要謹慎提出。

批捕之後案件又回到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律師要面對困境,把握形勢變化,事隨時變,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準備移送審查起訴前幾天,抓住機會,此時,公安機關往往也會把握最後機會,接納律師取保候審申請,實踐中,取保候審的概率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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