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備註欄究竟怎麼填寫才合規?

近日,我們在某房地產企業現場服務時發現,企業所有的發票備註欄都備註了信息,並且詳細到了樓棟。

我們諮詢助理甚是好奇,就找企業財務人員瞭解,得知是企業老總去外面聽了一趟課,回來後就制定了一個制度,從而出現了這樣的奇葩事。

我們知道,《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備註欄不符合要求,自然屬於其中一種,因此,增值稅發票備註欄內容成為企業關注的一個重點。和建築安裝、房地產企業均相關的是,建築服務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佈了兩個文件。

2016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其中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第五條“關於營改增後建築安裝工程費支出的發票確認問題”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部分企業不認真研究政策,而是道聽途書、聽風是雨。就如我們碰到的這個企業,其實,該企業犯了兩個錯誤:

(1)擅自擴大了備註發票的範圍

上述兩個文件均規定,需要備註的發票僅為建築服務發票。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對建築服務進行了明確。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其中,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建築服務發票不包括房地產企業自行採購的材料發票、廣告費、銷售代理費等發票。

例如我們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時,經常出現同時為企業開發的多個項目提供諮詢服務,但是如果開具發票時,讓我們在備註欄上填寫上其中的一個項目名稱,此時發票和合同不吻合,合同雙方均有了虛開發票的風險。

(2)對發票備註的過細

企業取得的發票,對樓號進行了追加備註,屬於備註過細。我們在做諮詢時,我經常提到的一句話是,“水至清則無魚”。且《土地增值稅清算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明確,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

如果追加備註樓號是經過企業前期精心測算有意為之,那麼我的佩服之情油然而生;如果是因企業不明就裡、糊塗行為,則有可能導致項目清算時被迫採用直接成本法,稅負是高是低只有天定

既然如此,不如企業開票時按照規定而行,技術處理時,由我們專業的諮詢團隊和企業緊密配合、通過稅負測算選擇更加合理的分攤方式,說不定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驚喜。

行文最後,還偶爾遇到一些企業諮詢,“建築企業提供的發票備註欄內容順序寫反了,成了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發票能否使用”,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稅務機關之所以要求企業備註項目名稱,是擔心企業後期在項目間隨意調配成本。

企業學習稅收政策時,要了解政策出臺的背景和立意,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防運用時過猶不及、方能熟練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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