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蓋錯章,竟然罰款1萬!發票蓋章,瞭解一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由此可見,發票蓋章這件事,抬手就是一戳,看起來輕鬆簡單易操作。但你可知道,哪些發票可以不用蓋章?哪些蓋錯了會被罰款?哪些蓋錯了還可以改正?快來和桔子妹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分類


(一)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應在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由代開企業在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三)自開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應在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四)代開普通發票


由稅務機關在發票發票聯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五)增值稅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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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因此,電子發票是可以由開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電子發票上相應位置已有開票系統生成的電子簽章(發票專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六)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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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應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報稅聯等不得加蓋印章。


二、這六種發票一定要添加備註


有不少小夥伴諮詢不同發票的備註欄應如何填寫,那麼備註欄作為發票的一部分,在什麼情況下開具發票需要填寫?如何填寫?下面一起來看看發票備註欄那些您不知道的事


1、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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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3、銷售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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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

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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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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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票蓋章常見問題


1、問:發票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2、問:發票既蓋財務專用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發票上只需蓋發票專用章。


3、問:發票上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蓋的不清晰,怎麼辦?


答:可以在旁邊補蓋一個清晰的章,或者將發票作廢/紅衝。


4、問: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蓋錯了,怎麼處理?


答:發票應作廢/紅衝。


5、問: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蓋反了(字朝下),發票還有效嗎?


答:發票仍然有效。


6、問:發票若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會有什麼影響?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7、問:蓋的發票專用章名稱和銷售方名稱不一致,該發票是否一定有問題?


答:不一定。如果是經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其為代徵稅款的商戶代開的普通發票,應加蓋受託代徵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此時發票專用章名稱與實際銷售方(商戶)名稱不一致,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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