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釐清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法律邊界

可從防衛情狀、防衛行為、防衛意圖三個要件予以分析

如何釐清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法律邊界

基本案情

河北省廊坊市某縣近日發生一起因宿怨引發互毆,最終造成一人死亡的惡性案件。據媒體報道,嫌疑人先是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隨後警方向某縣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然而,嫌疑人在被羈押14天后,某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將嫌疑人取保候審。據瞭解,被害人馮某與嫌疑人王某(村支書兼村主任)曾是很好的朋友,兩家相識多年,王某父親病重住院時,馮某還慷慨解囊數十萬元給王某的父親治病。然而,原本很要好的兩人卻因這場互毆,導致一方死亡,一方成為殺人嫌犯,雙方家庭也因此承受了巨大壓力。

根據媒體報道中死者家屬的敘述,今年3月2日晚7時許,馮某(受害人)與其朋友李某、張某、段某聚會喝酒,四人聊起了馮某與村支書王某早前結的“樑子”。說到激動處,李某主動打電話給王某質問其當初的動機,雙方在電話中發生語言衝突。後張某再次致電王某,雙方矛盾升級並約地點見面,馮某一行遂開車前往與王某約定的一小區路口相見。根據小區監控視頻顯示及當事人描述,王某先一步到達約定地點並在車上等待,而後馮某等四人也駕車趕到。停車後,段某先下車持菜刀擊打王某車輛的駕駛室玻璃,后王某下車,同時馮某也下車,雙方隨後發生激烈肢體衝突。該過程中因張某手指受傷流血,雙方停止毆鬥。隨後,一名叫“大傑”的男子驅車到達,準備送張某去醫院治療。據監控畫面記錄,在傷者張某隨“大傑”一起離開的空隙,王某突然將馮某拽向自己並用刀具猛刺馮某左胸部(屍檢報告顯示傷口深至7.5釐米)。馮某受傷後向後退,王某上前欲繼續動作被李某攔住。段某擔心馮某傷勢嚴重,勸其趕緊去醫院看看,隨後馮某獨自坐出租車去醫院,並在就醫途中死亡。

法醫對死者的死亡描述為:“被害人馮某符合被單面刃刺器從左前外向右後方向刺入左胸部,致心臟破裂而死亡”。馮某的妻子稱,在完整的法醫鑑定書中還提到,馮某身上有四處廝打造成的非致命傷,一處致命傷,以及一處醫院搶救形成的傷口。

法律評析

近年來,有關正當防衛的案件屢屢引起輿論關注,法律界對於如何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實質、如何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等仍存在較大爭議。現實中,關於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殺人)相互交織的案子不在少數,然而新案件、新事實總會模糊我們既有的判斷標準。因此,公安和檢察機關有時會出現意見相左的情況,即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殺人)作為移送起訴的事由,而檢察機關卻認為系正當防衛,並做出撤訴或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在本案中,從目前的媒體報道及網上視頻材料來看,嫌疑人王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筆者認為,認定正當防衛關鍵在於“正當”二字,分析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可從防衛情狀、防衛行為以及防衛意圖三個要件予以分析。

首先,防衛情狀是指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和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根據現有材料及視頻資料顯示,嫌疑人王某明知馮某一方有多人仍攜帶匕首前往案發地點提前等待,可見本案系雙方因矛盾由電話對罵升級,王某約定地點進行的鬥毆或約架事件,視頻顯示雙方均有互毆行為。根據案件起因和互相鬥毆的情況,王某在此過程中並不是處於承受不法侵害的地位,無法區分何者處於“正”或“不正”。從被害人同意的理論出發,也就是相約鬥毆的場合中,參與鬥毆即同意對方對自己實施毆打,則刑法上一般不對這種經過了被害人同意的身體法益損害進行不法評價,也就沒有了防衛的前提。

與本案的防衛情狀形成明顯對比的是曾被媒體廣泛報道的“崑山反殺案”。於海明騎車正常行駛,“龍哥”醉酒駕駛小轎車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於引發爭執,最終,於海明搶到“龍哥”砍刀,並致其被砍身亡。從交通事故的角度來說,“龍哥”駕寶馬車負全責無疑。從治安管理角度來講,“龍哥”完全屬於尋釁滋事,事故過程也有錄像,事實清楚,因此完全符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防衛情狀。

其次,段某挑撥行為是否對王某構成防衛情狀?根據王某與馮某等人鬥毆之前的情況看,系馮某一方主動聯繫王某進行語言挑撥,王某主動約出見面,見面後首先由段某使用菜刀擊打車門窗的挑撥行為,王某攜匕首下車。因此,需要考慮,段某在未知王某攜帶匕首的情況下先使用菜刀的行為能否觸發王某的防衛情狀?從目前的信息看,此時存在防衛情狀,即王某持刀下車與段某對抗的過程屬於正當防衛。但是,視頻顯示本案王某殺人行為發生在馮某身上,尤其是馮某轉身安排張某、“大傑”離開就醫而中斷了鬥毆狀態,如果此時雙方均已暫停打鬥,則段某最初的不法侵害便失去了時間條件。同樣,從被害人同意的角度看,若暫停打鬥則之前的被害人同意失效,此時再出現殺人行為則不能阻卻不法。

從整體來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王某與段某、馮某等人處於持續的打鬥狀態,尤其是張某、“大傑”離開時段某與王某的狀態,則難以認定當時存在不法侵害且正在進行。

再次,關於防衛行為。在王某持刀刺向馮某時,馮某沒有持刀且以正常速度走向王某。綜合看來,王某在當時並未處於嚴重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形,很難認為存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無過當防衛的情形。並且在馮某實施攻擊行為之前,王某主動將馮某拉向自己並持匕首捅刺馮某左胸,結合馮某手無寸鐵的狀態以及馮某送醫途中死亡的結果,除非有充分證據反證,否則,難以認定王某構成正當防衛。

最後,關於防衛意圖。王某主動刺殺馮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防衛行為,也需要考察王某的主觀心理,是出於預見馮某接下來的傷害行為而作出防衛的目的,還是仍處於鬥毆狀態下故意傷害馮某的目的。若無防衛目的,也不構成正當防衛。從視頻來看,存在王某主動拽了馮某一把使其靠近自己進而捅刺胸口的連續動作,以及之後段某等人準備開車離開時王某對其車輛進行追砍,根據這些情形均難以認定其具備防衛意圖。

近年來,呼籲激活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適用的聲音很多,但司法認定仍十分謹慎。僅依據目前公開的報道和材料來看,王某的行為尚難以認定為正當防衛。因該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將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認定有直接重大影響,因此,關於該案的最終定性,將由辦案機關依據全面、客觀、確鑿的證據予以綜合審查和分析後做出。

(作者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研究員)

來源:中國商報 作者:梁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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