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詐騙信息40萬條怎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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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知道是詐騙短信還發那麼多,警察沒找你,你的良心也該過不去,好好檢討下,積極找警察去說明情況!也算自首這樣沒什麼事警察瞭解下就讓你回來了!你不去以後抓住你就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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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還沒有實際騙取到錢額,但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可能會被認定為詐騙未遂。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上述第1、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在短信詐騙中,本來就是以詐騙數額巨大的財產為目的,對外發送了十倍以上的五千條信息的,會以詐騙罪未遂進行處罰。   成立詐騙罪將會被判處的刑罰,如下所示:   1.觸犯詐騙罪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要是有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要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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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故意和過失是兩回事,以贏利為目的,明知是詐騙信息而幫助詐騙,詐騙金額超過三千以上,就有可能要負刑責,如果不知道是詐騙信息,而協助擴散.贏利三千以上,除沒收所得還要罰款,甚至追究法律責任,具體可諮詢律師,本人淺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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