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6日21時48分許,駕駛人黃某生駕駛晉B229xx小型汽車行駛至迎賓街時,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警二大隊民警當場查獲。黃某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交警二大隊對其作出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酒後駕駛具有嚴重危害性:1、車輛操作能力降低;2、心態不穩;3、易疲勞;4、路況的判斷能力和反應能力降低;5、視覺障礙。
交警二大隊提示:酒後駕車使人判斷和控制能力下降,易造成交通事故,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廣大駕駛員不要酒後駕車,你喝一杯酒,他人兩行淚。請切記: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來源:山西大同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