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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霍山又有兩人被行政處罰!千萬別這麼做...】
俞玉常於2020年1月,在霍山縣衡山鎮南嶽村山河窪組處,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佔用林地修建道路,佔用林地為商品林,面積為521.5平方米,無林木蓄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予處罰,建議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521.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5215元。

黎秀明於2020年4月1日凌晨,在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的情況下,用皖N48635紅色工程車,從霍山縣大化坪鎮鐵嶺處裝運松、雜原木10.2立方米/239件,準備運往河南固始銷售,途中在霍山縣落兒嶺鎮白雲庵村小庵子茶廠處被衡山鎮機動林業執法中隊管理。其行為違反了《安徽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徽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予處罰,建議立案調查。

依據《安徽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沒收當事人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運輸的松、雜原木10.2立方米,並處12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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