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女性強迫年輕男子發生關係,男子不幸因此喪失性功能

三名女性強迫年輕男子發生關係,男子不幸因此喪失性功能,“女性強姦犯”是否會受法律制裁?

談到女性“強姦”男性這樣的話題,想必很多朋友首先想到的都是“還有這種好事”、“怎麼輪不到我”、“妹子長得漂亮嗎?”一類的調侃。其實這應該是一個嚴肅的話題。根據數據調查表明,一些地區的未成年及青年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數據比例甚至超過了女性。

三名女性強迫年輕男子發生關係,男子不幸因此喪失性功能

【案情介紹】

小鋒是一名大一的學生,長相干淨帥氣,因為有健身的習慣,所以身材也很健美。平時他利用課餘時間在一家酒吧兼職,憑著顏值上的優勢,他的業績一直不錯。一天晚上,酒吧中來了三位衣著打扮十分精緻的中年女性顧客。她們見到年輕帥氣的小鋒不由得心生歹意,以讓小鋒陪同聊天順便介紹酒品為由將他騙到包間。期間小鋒因為不好推脫,被她們半哄半灌的喝下兩杯度數較高的酒,其中一杯還被一名女子偷偷下了有催情效果的藥物。喝下“失身酒”的小鋒很快進入一種意識不清、但是仍然具有基本的生理反應的狀態。隨後三名女性輪流與小鋒發生性關係,持續了數小時。

三名女性在凌晨時離開酒店,隨後同樣在酒吧工作的小王進入包廂收拾衛生,卻發現包廂內一片狼藉,躺在包廂沙發上的小鋒已經陷入昏迷,小王立刻將小鋒送到了醫院,經過搶救,小鋒雖然脫離了危險,卻已經喪失了性功能,並留下了嚴重的心理陰影。

三名女性的行為是否涉嫌強姦罪

三名女性強迫年輕男子發生關係,男子不幸因此喪失性功能

根據我國《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或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犯罪行為可以構成強姦罪。

也就是說,強姦罪的客體僅為女性,若被侵犯者的性別為男性,則並不屬於保護範疇。所以案例中的三名婦女,雖然對小鋒實施了性侵犯,卻不能以強姦罪對其進行判決。

可在這個案例中,小鋒才是真正的受害者,難道他因為性別的緣故,只能自認倒黴麼?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針對類似情況,法律上又當如何處理?這三名女性又構成了哪些刑事犯罪呢?

三名女性強迫年輕男子發生關係,男子不幸因此喪失性功能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強姦罪不同,強制猥褻罪的客體為“他人”,“他人”代指的是全體公民,自然也就將男性包括在內了。

其實在最初,強制猥褻罪的客體也是隻針對女性的,不過我國察覺到近年來頻頻發生男性遭遇性侵的事件,認為必須從法律上開始重視,才有了這一條同樣可以保護男同胞的法律條例。這也是我國法律愈加公平完善的體現。

三名女性強迫年輕男子發生關係,男子不幸因此喪失性功能

另外,三名婦女使用藥物讓小鋒喪失反抗能力,與其強行發生性關係,最終導致小鋒致殘,對他的健康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我國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參考《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文中的三名女性也為自己的衝動行為付出了代價,等待她們的,會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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