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提交了這麼多證據居然被判敗訴?(上)

證據在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想必每一位朋友都有清晰的認識,即使您從未接觸過法律,也一定會有“打官司講證據”這樣一個樸素的法律認知。法律上所說的證據一定要同時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三個特徵,且每一個證據都要有自己的證明目的,但今天我們為您介紹的這起案件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證據,但也正是這些證據,著實給本案的辦案法官出了一道難題。

2010年6月,白某代表A公司與甲建材(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陳某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A公司從甲建材購買建材,雙方對供貨地點、結算方式、付款期限和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17年5月,A公司註銷,公司清算報告中註明“股東會成立的清算小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公司註銷後,有遺留的經濟糾紛及債權債務由公司股東白某承擔40%、另外兩名股東各承擔30%”。

之後,甲建材發現A公司此前尚欠其42萬餘元貨款未付,準備向A公司主張權利,但因A公司已註銷,遂按照清算報告註明的債務承擔方式,將白某及另外兩位股東訴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按各自比例承擔債務。

庭審過程中,三名被告向法庭提出抗辯,認為A公司之所以未給付貨款是因為甲建材違約在先,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供貨。為證明供貨事實存在,原告甲建材又向法庭提交了數十張與A公司之間的送貨單據。辦案法官調查後發現,諸多送貨單據中,形成於《合同書》簽訂之後的僅有四張,其餘單據均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不具備證據的關聯性。

【西固法院案例】提交了這麼多證據居然被判敗訴?(上)

看到這裡,您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甲建材與A公司是2010年6月才簽訂的合同,那麼此前的數十張送貨單據又是怎麼來的?原來,甲建材的實際經營者陳某還一直代表另一家個體經營戶(乙建材)與A公司進行建材交易,雙方合作時間長達數年,每次均由陳某本人負責送貨,所有的送貨單據上“送貨人”一欄也都是陳某的名字,而A公司的貨款也是直接匯入陳某的個人賬戶中。即便在2010年6月陳某以甲建材的名義與A公司簽訂合同後,陳某還在一段時間內繼續代表乙建材與A公司進行交易。隨著時間的推移,就連陳某本人都記不清其與A公司的諸多交易中究竟哪一筆屬於甲建材、哪一筆屬於乙建材,於是他將所有送貨單據全部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既然甲建材與A公司簽訂合同之後形成的送貨單據只有四張,法庭只需對這四張單據進行審查,即可確定送貨事實是否存在。庭審中,三名被告對其中兩張送貨單不持異議,但對剩餘兩張送貨單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這兩種單據中,雖在“收貨人”一欄處有簽收信息,但因字跡潦草,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辨認簽收人的姓名,而原告甲建材亦無證據證明簽收人系A公司工作人員,故這兩張送貨單據的真實性無法確定。

【西固法院案例】提交了這麼多證據居然被判敗訴?(上)

依照“誰主張這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既然原告甲建材提出的證據不能完全證明其主張,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但好在還有另外兩張送貨單被對方當事人認可,在通常情況下,甲建材的部分訴請還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但在庭審過程中,三名被告提出了另一項抗辯直接扭轉了本案的審理結果,導致西固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甲建材的全部訴訟請求,到底這一抗辯是什麼呢?我們明天再來揭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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