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審稿徵求意見,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已開始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6月13日。

根據二次審議稿,依法應當報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二次審議稿提出,醫療機構、專業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傳染病、動植物疫病或者列入監測範圍的不明原因疾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4月26日至29日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審稿徵求意見,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

法律草案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介紹,制定生物安全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威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應對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在生物領域能夠保持穩定健康發展,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具備保障持續發展和持續安全的能力。

根據二次審議稿,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微生物耐藥;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都適用於生物安全法。

二次審議稿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國家生物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佈虛假的生物安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動植物疫病的,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有關專業機構或者部門報告。

對於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二次審議稿提出,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應當進行風險類別判斷,密切關注風險變化,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從事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應經倫理審查,並在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機構內進行;進行人體臨床研究操作的,應當由符合相應條件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行。

個人不得設立生物安全實驗室或者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對於近期公眾關注的“抗生素藥物殘留”問題,二次審議稿提出,國家加強對抗生素藥物殘留的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評估抗生素藥物殘留對環境、人體健康的危害,制定抗生素藥物環境汙染排放指標,納入汙染物排放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中抗生素藥物殘留的防控,採取必要措施,引導、教育和指導農業養殖、種植人員減少抗生素藥物的使用和在農業生產環境中的殘留。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審稿徵求意見,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

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攝影/章軻

生態環境部自然生態保護司有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於2001年組建,設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2018年生態環境部正式組建以來,在已開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推進生物安全立法、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生物遺傳資源管理和轉基因環境釋放監管等工作。當前,我國面臨著外來物種入侵、生物遺傳資源流失、野生動物的不合理利用、生物多樣性減少、轉基因生物蔓延等諸多生物安全問題,嚴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生物安全立法和管理均亟待推進。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研究員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由於《生物安全法》屬於相對獨立的領域法,適用範圍廣,牽涉事項多,還要統籌發展和保護兩大關係,促進中國由生物資源大國轉型為生物資源強國,因此立法的難度不小,需要進一步統籌協調,以法制建設的目標和現實存在的問題為導向,加強體制優化、制度構建、機制創新和責任設置,尤其是設計能夠讓法律制度全天候運轉的監督制約機制和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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