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一村官竟然貪汙和挪用六十多萬扶貧資金被抓!

現年52歲的黃某甲廉江人

2009年至2013年

湛江市**醫院掛點廉江市**鎮**村委會

開展扶貧“雙到”工作

在此期間

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

非法佔有為目的

騙取公共財物4.447萬元人民幣

將特定扶貧款61.474萬元人民幣挪作他用

湛江一村官竟然貪汙和挪用六十多萬扶貧資金被抓!

湛江一村官竟然貪汙和挪用六十多萬扶貧資金被抓!

被告人黃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廣東省廉江市人,身份證號碼4408221968********,漢族,小學文化,原塘蓬鎮**黃教村委會委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廉江市**鎮**村,現住該址。因本案於2014年3月29日被廉江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次日被取保候審,因被告人黃某甲在審查起訴期間傳訊不到案,後於2019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貪汙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於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於2019年12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及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貪汙和挪用特定款物的事實

2009年至2013年,湛江市**醫院掛點廉江市**鎮**村委會開展扶貧“雙到”工作。2011年至2012年間,湛江市**醫院先後撥付資金扶持**村委會貧困戶發展養殖業、進行危房改造、購買保險、購買農資等,共分六個扶貧項目實施,扶持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撥付到**村委會。


被告人黃某甲(時任該村委會委員)夥同楊某某(時任該村委會副主任,已判決)、胡某某(時任該村委會委員,已判決)、黃某乙(時任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另案處理)、黃某丙(時任該村委會委員,另案處理)五人合謀後,在為貧困戶發放上述扶持資金的過程中,由楊某某製作發放報銷表或籤領表,再由上述五人按照各自管轄的自然村片區分別冒充貧困戶籤領,對應發放的扶貧資金不予足額髮放或不予發放,先後截留、套取扶貧資金合計54.721萬元,由村委會安排作其他用途。


事後,五名村幹部經商量決定,將上述截留、套取的扶貧款用於支付村委會養豬場沼氣池工程、平嶺塘壩擋護工程和村委會大門柱、宣傳欄工程等工程款16.721萬元;以村委會長效發展資金的名義借給**村委會養殖專業合作社32萬元用於收取利息;支付2012年和2013年春節殺豬及購買雞等物品送湛江市**醫院食堂的費用2.121萬元;支付村幹部到湛江報送材料的費用6316元;支付村幹部等人參加華東五市旅遊的費用3.047萬元;另2000元由五名村幹部每人分得400元。


湛江一村官竟然貪汙和挪用六十多萬扶貧資金被抓!


二、貪汙的事實

2013年上半年,**村委會應參加水稻早造購買保險面積586畝,農戶應交保險費合計2344元,其餘保險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給予政策性補助,並由村委會組織農戶投保。由於農戶未出錢購買保險,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投保任務,村委會安排楊某某運從辦公經費中墊付農戶應交保險費後統一上報購買。後因受颱風影響,**村委會部分農戶水稻受損,保險公司理賠面積281畝,應賠付3.091萬元。


同年9月,保險公司將其中1.23萬元理賠款通過財政部門撥付到該村委會,由村委會發放給受災農戶。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黃某甲夥同胡某某、楊某某、黃某乙、黃某丙五人合謀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該筆水稻保險理賠款中的1.2萬元進行私分,每人分得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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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挪用特定款物的事實

2012年10月,廣東省財政廳撥款30萬元到**村委會作為扶貧“雙到”後續獎補資金。按照該資金的使用計劃,其中3.5萬元用於智力扶貧,6.5萬元用於救濟保障,20萬元用於發展養殖專業合作社。被告人黃某甲以及胡某某、楊某某、黃某乙、黃某丙五人經合謀後,將上述30萬元資金全部以村委會長效發展資金的名義借給**村委會養殖專業合作社用於收取利息,從而將智力扶貧和救濟保障資金共10萬元挪作他用。

歸案後,被告人黃某甲向廉江市監察委員會退出贓款人民幣6200元。


湛江一村官竟然貪汙和挪用六十多萬扶貧資金被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被告人到案經過及戶籍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作為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扶貧、政策性農業保險款物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共財物4.447萬元人民幣;將特定扶貧款61.474萬元人民幣挪作他用,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黃某甲退出的贓款6200人民幣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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