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不給工人放假,工人要求給加班工資合理嗎?

老劉生活匯


這個是比較合理的要求,一個好的企業,在要求自己的員工加班的同時,給予相應的加班工資是企業應該盡的責任,而且也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節假日加班是有三倍工資的,給加班工資,在員工看來是對得起自己的付出。

你這麼問問題,應該是企業主或者管理人員,既然要求自己的員工在勞動節加班了,為何不想給加班工資呢,如果員工平時的工資非常高,可能不會在意這麼點工資,但心裡還是會有其他想法的,如果員工平時工資不高,那他會比較在意這件事情,從而影響他對公司的看法,日常的工作中心情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覺得自己付出了,並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

再一個,我想在五一勞動節這天加班的,也是有比較緊急的事情需要去處理,才會安排員工加班,既然員工做的事情有一定的價值,理所當然得到回報,這是正常之事,員工要求給加班工資也是合理的,員工在付出勞動之後,索要相應的回報本就是合理之事





智能職場路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五一”假期中的5月1日當天,單位安排加班的,需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這一天加班,需要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而且需要履行與員工和工會協商的程序,與工會協商沒有達成一致的,單位不能安排加班;與員工協商沒有達成一致的,單位不能安排未同意的員工加班。

上面強調了兩個要點,一是符合加班條件,二是履行協商程序,兩者缺一不可。最近網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江蘇邗江法院支持單位向拒絕加班員工索賠1.8萬元損失案,我個人認為法院沒有重視協商程序,造成網民圍觀。

單位安排員工5月1日當天加班了,不管後面是不是安排調休,都不能推卸支付加班工資(3倍基數)的責任。

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5月1日上班沒有加班費。所以你還需確定單位對你實行的是何種工時制。


吳律師說勞動法


五一勞動節單位不放假,安排職工加班,應當按照法定標準給與相應的加班費(5.1當天或調休(5.2-5.5)不能給與調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020年5月1日上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資;2020年5月2日至5月5日屬於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又不能在六個月內安排職工調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法定假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雙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加班費基數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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