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全文發佈 | 萬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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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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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已經2019年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第1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遊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徵信中心建立基於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併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徵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權利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行使質權。


第二章 登記與查詢


第七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第八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質權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登記。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於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當註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第十條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的法定註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編碼、工商註冊號、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等機構代碼或編碼。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當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 質權人應當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統記錄提交時間並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質權人應當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三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最短1個月,每次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質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


第十五條 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註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當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


質權人遲延辦理註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質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註銷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辦理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註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一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將爭議起訴或提請仲裁併在登記公示系統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徵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二條 應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質權人的申請,徵信中心根據對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質權人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


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辦理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辦理異議登記後,登記公示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並生成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異議登記證明。


第二十四條 質權人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並在登記公示系統中查詢應收賬款的權利負擔狀況。


第二十五條 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按照登記公示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辦理登記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註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後,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七條 出質人為單位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法定註冊名稱進行查詢。

出質人為個人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八條 徵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九條 質權人、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詢人可以通過證明編號在登記公示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三章 徵信中心的職責


第三十條 徵信中心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維護登記公示系統安全、正常運行,防止登記信息洩露、丟失。
第三十一條 徵信中心應當制定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二條 登記註銷或登記期限屆滿後,徵信中心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電子化離線保存,保存期限為15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徵信中心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應收賬款登記服務費用。


第三十四條 權利人在登記公示系統辦理以融資為目的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在登記公示系統辦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動產和權利擔保包括當事人通過約定在動產和權利上設定的、為償付債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提供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各類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發佈)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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