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百問百答(三)

戳上面的藍字關注我們哦!

21.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出法定職權,決定或者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在行使職權時,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目的隨意或過度地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翫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簡單說就是,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到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甚至違令抗命。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於私情、私利的考慮,違背事實和法律,採用欺騙等手段,該為不為,或者不該為而為之,或者枉法作出處理決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22.《國家安全法》關於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在這次會議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國安委主席習近平同志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重大戰略思想,為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立了重要遵循。這是我國國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因此將其確立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後每年這個時間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時刻不忘國家安全的良好氛圍。

23.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法》基於國家安全外延和內涵大大拓展的實際,突出國家安全的總體性特點,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任務,以體現構建國家安全體系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確國家安全各領域重點任務,有助於調動國家各種力量和資源,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因此,《國家安全法》第2章依次明確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資源能源安全、糧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外層空間及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領域的重點任務,基本覆蓋了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同時,提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為將來可能變化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留出了必要空間,體現了動態性、開放性。

24.維護政治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5條規定,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洩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25.維護人民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6條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26.維護國土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27.什麼是《國家安全法》中規定的“海洋權益”?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根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海島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這裡的“海洋權益”主要包括:一是一切屬於我國的島嶼和群島的主權不受侵犯。二是我國對於領海、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都享有主權權利。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我國領海的權利,但是外國軍用船舶進入我國領海,須經我國政府批准。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領海內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我國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三是我國在毗連區內的權力主要包括管制權和緊追權,即在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方面行使管制權;以及我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時,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四是我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涉及對漁業和礦產等自然資源的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五是我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28.維護軍事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29.武裝力量在維護國家安全中有哪些職責?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武裝力量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二是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

30.維護經濟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9條規定,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END—

來源:夏都西寧

《國家安全法》百問百答(三)
《國家安全法》百問百答(三)
《國家安全法》百問百答(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