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虧損彌補——這七個要點您知道嗎?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開始啦,你準備好了嗎?


  還在為理不清頭緒的稅收政策而發愁嗎?還在因搞不懂的問題而苦惱嗎?《每日稅訊精選》公眾號,特邀每日稅訊財稅專家就匯繳中的關注點、難點開辦《匯繳早知道》專欄,幫你把這些困擾統統拋到腦後,為你奉上一份精心梳理總結的“彙算清繳秘籍”,助你決勝2019彙算清繳!

【原創】虧損彌補——這七個要點您知道嗎?

  企業的投資人,當然是期望被投資企業能夠賺錢的,然而市場殘酷,有時候往往事與願違。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為稅法所說的虧損。近年來虧損彌補相關政策有了較大變化,納稅人在虧損彌補過程中應關注以下幾方面要點:

  一、不同類型企業虧損彌補年限不同

  正常經營的企業分三種類形:一是2018年1 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二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這四個行業,2020年度當年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三是其他企業仍按5年結轉彌補。因政策性搬遷而停止生產經營的企業: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為負數的,可以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也可以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二、 如何理解“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假設一個連年虧損的企業於2019年取得了中小科技型企業資格,政策規定只是取得資格前五年的彌補年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並不改變取得資格的年度本身的待遇,故該企業2014-2019年的虧損彌補的到期年度如下表所示:

【原創】虧損彌補——這七個要點您知道嗎?

  此時,2019年的虧損和2014年的虧損同時於2024年到期,根據規則,當2020年有所得的時候,應先彌補2014年的虧損,再彌補2024年的虧損,此謂“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如果2014年的虧損彌補完後還有餘額,因2019年的虧損於2024年到期,2015年的虧損於2025年到期,此時,即便2015年的虧損先於2019年發生,但仍應選擇先彌補2019年的虧損,此謂“先到期的虧損先彌補”

  三、 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合併、分立虧損結轉規則

  合併企業承繼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併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例解::2019年A企業吸收合併B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其中,A為一般企業,其尚未彌補完的2018年虧損為300萬元, B是高新技術企業,其尚未彌補完的2018年虧損為100萬元。吸收合併後, 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8年虧損累計400萬元,其中合併前原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300萬,准予用2019年至2023年的所得彌補;合併前原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100萬,按照財稅[2009]59號文有關規定計算後,准予用2019年至2028年的所得彌補。

  如合併後的A企業202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了,那麼合併後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8年的所有虧損共400萬元,均延長為10年的彌補期限。

  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例解:2019年A企業分立新設了B企業和C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是高新技術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8年虧損,由分立新設的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且B、C兩企業所承繼的彌補彌補期限均為十年。

  四、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之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從三方面理解:一是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小於累計未彌補虧損數的,本次檢查無需補稅;二是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大於累計未彌補虧損數的,應就差額部分補稅;三是查增的所得額只允許彌補檢查所屬期當年及以前年度的虧損,而不能彌補後期的虧損。

  五、合夥企業可以分回“虧損”抵減當期盈利嗎?

  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他們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由合夥各方分別納稅。如果合夥方是個人,分回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方是法人,分回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合夥企業發生虧損如何處理呢?財稅2008年159號文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即:合夥企業的虧損應由合夥企業自行結轉彌補,而不能由各合夥方分回彌補。

  如:A有限公司投資B合夥企業,A有限公司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B企業虧損1000萬元,A有限公司只能按1000萬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B合夥企業的虧損由該合夥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所得額去彌補,而不能由各合夥方分回抵減合夥方當期的盈利。

  六、徵收方式變化後,企業的虧損結轉彌補問題

  例:A公司企業2015、2016年實行企業所得稅查帳徵收,兩年均為虧損,2017年起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按核定徵收方式納稅,2018年延續核定徵收方式,2019年經企業申請後又轉為查帳徵收。

  問題一:核定徵收期間可以彌補2015年各2016年的虧損嗎?主流觀點是:核定徵收的前提是企業不能準確核算,因而這種方式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且核定徵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收入*應稅所得率*稅率,此時不考慮成本費用、損失、虧損的減除,因而核定徵收期間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問題二:2019年又轉為查帳徵收,2019年的盈利能否彌補2015、2016年的虧損?大部分稅務機關是認可結轉彌補的,並且金三系統也支持結轉。但在執行過程中需注意:必須是有效期內的虧損才可以彌補,且有效期是連續計算的,核定徵收的年度不能從中減除。本案例中2015年的虧損最多可能結轉到2020年,不因為其中兩年為核定徵收而延長。

  七、季度所得可否彌補上年度的虧損?

  如果2020年一季度有所得,2019年有虧損,辦理一季度所得稅季度申報時能否彌補2019年的虧損呢?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如果尚未辦理2019年的年度申報,系統將無法產生2019年的待彌補虧損,2020年一季度申報時就無法實現彌補。所以企業如果需要用2020年一季度的利潤彌補2019年的虧損,須先進行上年的年度匯繳申報。

  作者王琰,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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