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62萬,11名被告被判無責,甘肅男子醉亡案或成同類案先例

索賠62萬,11名被告被判無責,甘肅男子醉亡案或成同類案先例

這些年,社會上出現了一種很奇怪的現象:只要是死了人,不論是什麼原因,死者家屬一定都會找“背鍋俠”,想辦法要賠償。

甚至連家人跳樓,找物業賠償這種很奇葩的事情都有。因為醉酒死了人,一同飲酒者被判賠償的事情,更是經常出現。

因此有人說,酒桌有風險,聚餐需謹慎。本來開開心心的事兒,一不留神就有可能成了一樁糟心事。

索賠62萬,11名被告被判無責,甘肅男子醉亡案或成同類案先例

這不,同樣的事情,又在甘肅定西發生了。

一場酒局下來,王某猝死。王某親屬將當天一同飲酒的劉某某等11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11人共同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2萬餘元。

原告稱,王某與劉某某等11人,都是某水電站的員工,屬於同事關係。2016年11月7日晚上七點左右,劉某某等6人在宿舍喝酒,後邀請王某一同參與。

晚上9點左右,王某又被邀請到陳某等5人的酒局繼續喝酒。

(11月7日?感覺也不是什麼節日啊,這個水電站咋這麼多酒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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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12點,醉酒的王某被送到5樓職工宿舍休息。

第二天早上8點,單位同事發現王某情況有異,立即將他送往醫院搶救,但經醫生檢查發現王某已死亡。

甘肅某司法鑑定所鑑定:王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平均含量為365.11mg/100ml。

王某親屬即原告認為,劉某某等人與王某喝酒,疏於勸阻和照顧致其身亡。該11人應連帶賠償王丹家屬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的80%,即6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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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定西市臨洮法院公開審理此案,駁回了王某親屬的訴求。一審宣判後,王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喝酒過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飲酒,是導致過量飲酒而發生死亡的主要原因。

聚會過程中,飲酒者與王某之間僅僅是情誼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且在飲酒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其惡意灌酒,導致受害人陷入危險境地,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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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王某醉酒後,其他飲酒人將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

此外,王某死亡後,家屬始終未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鑑定,沒有證據顯示王某的死亡與劉某某等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綜上,法院依法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相對於此前國內眾多類似案例,“死者為大”的錯誤思維作祟,動輒對同飲者判決追責共同承擔高額賠償,這個案件的判決算得上是一股撥亂反正的清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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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法官認為:宴請與接受宴請是正常的社會交往行為,如果一起端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間就有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這顯然有悖社會常識,也違背了《侵權責任法》責任自負的精神。

在該案中如果單純地認定共飲人應當擔責,將會導致認定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泛化,其判決結果必將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相牴觸。

說的直白一點,有責任人家是應該承擔,沒有責任不能隨意拉人家墊背。

雖然法院的判決,看上去都是個例,但是產生的社會影響卻是很深遠的,也會成為社會風氣的導向。比如,廣為民眾詬病的南京“扶老太太過馬路案件”,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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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甘肅定西的這起案件判決,你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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