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又一地發文,支持藥店中藥飲片開架銷售”。

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來源:賽柏藍-藥店經理人

作者:夕語


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又一地發文,中藥飲片可開架賣


近日,福建福州市印發了

《關於支持和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創新發展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並就零售藥店的發展提出了11項鼓勵政策。

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圖片:截取自福州市人民政府網)


其中,《意見》第10項明確,“允許連鎖門店(同樣適用於單體零售藥店)經營少量藥食同源、滋補中藥材以及地方習用的單味中藥飲片開架銷售。”


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內容截取自福建福州文件)


要知道,按照“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制度”,中藥飲片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後方可調配和銷售。

現今福建福州提出可開架銷售中藥飲片,無疑是對藥店經營的放開。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意見》,單體藥店也可以開架銷售這些中藥飲片。

同時,按照《意見》,藥店開架銷售這類中藥飲片有兩點需要注意:


其一,經營該類品種可以不設中藥鬥櫃,但要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上標註“中藥飲片(配方除外)”;其二,應配備一名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執業中藥師從事藥學諮詢和質量管理工作。


藥店賣這些飲片,無需處方


其實,福建福州市放開中藥飲片的銷售,也不是個例。早在一個月前,甘肅省發佈的《關於促進藥品零售企業創新發展和便民服務的意見》也提出了類似的鼓勵措施。

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圖片:截取自甘肅省藥監局)


甘肅省意見提出,“支持藥食同源產品開架銷售。允許進入藥食同源目錄的精包裝中藥飲片可不憑處方開架銷售。”

對比福建福州政策來看,甘肅省放開的尺度更大,不僅可以開架銷售,而且還無需處方。


部分飲片開架賣,將全面放開


此外,從國家藥監局在這方面的回覆來看,部分中藥飲片開架銷售也是遲早的事。


去年10月15日,國家藥監局就全國工商聯提出的“關於藥食同源目錄範圍內中藥飲片單品允許開架銷售的提案”給出了明確的答覆。


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圖片:截取至國家藥監局)


國家藥監局談到,對於藥食同源目錄範圍內的產品,應本著既方便群眾購買又保證藥品使用安全的原則進行管理。

如果僅是簡單的淨制、切片、包裝,且包裝標籤上不標明“炮製規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就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內容中“中藥材”進行分類、管理,藥店可開架銷售,群眾在藥店選購時無需處方即可購買。



附:福建福州11大利好藥店的鼓勵政策


1、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以兼併、聯合、資產重組等方式,整合其他連鎖企業和單體零售藥店。


藥品零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收購、兼併作為連鎖企業分支機構的;或者藥品零售企業發起組建新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連鎖企業總部設立後,原發起的藥品零售企業作為連鎖企業分支機構的。


如果經營地址、經營範圍未發生變化的,可不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可直接變更為該分支機構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所需提交的材料按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內容要求)。


允許參與組建連鎖的發起藥店或被兼併重組的藥店,原為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在原址申請變更為連鎖門店時,企業持變更後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按照醫保部門相關規定辦理醫保定點變更手續並重新簽定協議。優先考慮納入醫保新政策試點。


2、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同樣適用於單體零售藥店)在換髮《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如果許可經營地址未發生變化,在受理、驗收《藥品經營許可證》材料時,由企業提出承諾,可以不提供原租賃房屋產權或證明材料原件進行核對(提供複印件);但如果房屋租賃到期的,應提供新的租賃合同原件。


3、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按照省藥監局《關於鼓勵通過信息技術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的意見》(閩藥監綜藥流〔2019〕5號)要求,開展遠程審方。


對實施遠程審方的門店,門店負責人應由連鎖總部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的相關負責人兼任,連鎖門店執業藥師可由總部註冊的執業藥師代替,但門店應配備2名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有經營中藥飲片的,其中1名應為中藥學技術人員;


非城區鄉鎮以下的門店可以是藥士以上技術職稱。允許連鎖總部根據門店處方審核高峰期的實際需求,可將註冊在連鎖總部的執業藥師臨時調配到門店幫助處方審核工作,但不得影響總部執業藥師提供遠程審方工作。


4、支持連鎖門店之間按需調撥藥品(冷藏藥品和特殊管理藥品除外),調撥藥品前應填寫“門店藥品調撥單”向連鎖總部報備,由總部審核確認後,在系統內傳至收貨門店,並做好調撥藥品在計算機系統的可追溯信息更新工作。


5、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務。企業可採取通過建立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和治療的慢性疾病用藥患者顧客檔案,採取一次備案,多次或多療程登記銷售(一般不超過2個月),並認真填寫“處方藥銷售登記表”(見榕市監藥化〔2019〕439號附件),記錄銷售處方藥的具體品種名稱、批號、數量、時間等信息。


6、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按照藥品儲存要求,在社區、車站、商場、機場等地設置離店自動售藥機或便民藥櫃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提供24小時便民服務。零售連鎖企業申請上述服務事項應向市市場監管局備案。


7、嚴格處方藥銷售管理,探索建立“互聯網+電子處方”模式。鼓勵藥品零售企業依託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具有互聯網遠程診療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處方平臺開具的電子處方銷售部分處方藥,


鼓勵企業自建或引進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電子處方平臺用以完善藥事服務,解決公眾購買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處方藥無處方來源的問題。國家對於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管理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8、藥品連鎖企業使用經過相關部門認證的首營電子資料平臺交換的(或上游供貨企業直接提供的)藥品首營電子資料,與紙質藥品首營審核資料具有同等效力,連鎖門店可共享總部電子首營資料。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許可檢查過程中應認可電子資料檔案,不再要求企業同時提供紙質資料。


9、在進行兼併重組時,為保障企業經營的連續性,允許不暫停原有企業經營業務,給予一定時間進行原庫存藥品銷售(同樣適用於單體零售藥店轉讓)。


併購與被併購雙方須對庫存藥品實物及計算機系統庫存進行盤點,保留原購進清單稅票,確保票帳貨相一致後,在原計算機系統做數據結存備份(含所有相關記錄),


在獲批變更為連鎖門店後,將原歷史庫存數據以期初盤點的形式入對應變更連鎖門店的計算機系統,後續的相關記錄在連鎖門店系統中延續並按新門店的藥品經營管理。轉讓的貨物清單和票據,以雙方簽字確認作為備查憑證。(盤點接收後的藥品質量責任由併購方負責)。


10、允許連鎖門店(同樣適用於單體零售藥店)經營少量藥食同源、滋補中藥材以及地方習用的單味中藥飲片開架銷售。


經營該類品種可以不設中藥鬥櫃,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上標註:中藥飲片(配方除外),但應配備一名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執業中藥師從事藥學諮詢和質量管理工作。


11、鼓勵連鎖企業採用“互聯網+”銷售方式銷售藥品。通過自建網站(應當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和通過第三方平臺,在總部統一管理下,在落實藥品追溯系統並確保“線上線下一致”,銷售、配送全過程藥品質量安全,以及執業藥師有效實施藥學服務條件下,採取“網訂店送”、“網訂店取”方式銷售藥品,實現“就近取藥”、“就近送藥”,滿足顧客用藥需求。


藥品經營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這些中藥飲片,放開賣,無需處方!


//來源:賽柏藍-藥店經理人 作者:夕語

//編輯:玉衡(Ju_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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