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松江太守明日來”看司法裁判的“術”與“道”

  《明史·趙豫傳》中講述了明朝宣德、正統年間任松江知府趙豫的事蹟。他在任上不僅注重體恤百姓、安撫民心,在案件審理中也有一套自己的“獨門方法”。其中,最為有趣、流傳頗廣的,當屬“松江太守明日來”的故事。

  松江當地“民俗好訟”。遇到親族、鄰里糾紛,趙豫便對來訴訟者好言開導,告訴他們“明日再來”。百姓們到知府大人面前討個說法的一番心願,就這樣碰了個“軟釘子”,被迫“偃旗息鼓”,折返回家。剛開始,百姓對這位知府的行為頗為不滿,還編出“松江太守明日來”的歌謠,嘲諷他為官“不作為”。然而,慢慢地,這種方法卻顯現出驚人的效果:“及訟者逾宿忿漸平,或被勸阻,多止不訟”(很多起訴的人過了一夜氣消了,或者被別人勸阻了,就不再爭訟)。在趙豫治下,當地百姓好訟的風氣也漸漸得到改善。

  “松江太守明日來”由笑談變為美談,我們從中可以看出知府趙豫具有的獨特的司法智慧,這其中蘊含的司法裁判“術”與“道”,對現代法官或許也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術:裁判技藝的運用與智慧

  《閱微草堂筆記》有言,“國弈不廢舊譜,而不執舊譜;國醫不泥古方,而不離古方”,第一流的棋手不放棄舊譜,卻不固執於舊譜,第一流的醫生不拘泥於古方,卻也不背離古方。為人尊崇的司法審判,固然遵循一定的裁判規則,但也不見得必須拘泥於“舊譜”“古方”的程式化運用,而可以靈活運用裁判之“術”,真正令“訟者”接受,使公眾信服。在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在遵循裁判規則與司法程序性要求的框架內,應妥當運用司法規律,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避免機械、生硬地適用法律,使“案結”的同時“事了”,這一過程蘊含著法官對審理之“術”的精妙運用。

  一是訴訟爭議的“識別之術”。司法實踐中,法官運用豐富的司法裁判經驗,通過對案件的梳理和判斷,通過對當事人心理訴求的洞察識別,分析訴訟的繁與簡、難與易,進而判斷該案“宜調”還是“應判”,如何適用解決糾紛手段,做到“有的放矢”。松州知府趙豫諭之百姓“明日來”的策略之所以奏效,原因之一在於他已經充分了解當地百姓的爭議多為家長裡短或鄰里不和,案情並不疑難、複雜,大多數人告到官府只是為了發洩情緒、找人評評理,針對這類正處於激動情緒中的當事人,以“冷處理”方式創造一個心理緩衝期,果然“及訟者逾宿忿漸平,或被勸阻,多止不訟”,定會收到“奇效”。

  二是不同案件“對症下藥”之術。對於上述簡單的民事糾紛,趙豫對來訴訟者以好言開導,而非惡語相向,對待百姓平易近人,好言相勸,就為他“冷處理”糾紛後保留了繼續調和百姓矛盾的可行性。然而,對於“松江衛軍恣意橫行”的惡行,趙豫卻施以嚴刑峻法,絕不姑息。據《明史》記載,“將其最惡劣者施以杖刑,流放邊疆”,果然“其餘皆服服帖帖”。現代社會中,隨著人民群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糾紛湧入法院。一些簡單的小額訴訟、家事糾紛等,或許“好言”調解,讓雙方“各退一步、海闊天空”,不失為上佳選擇;而對於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黑惡勢力、損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等,則必須響鼓重錘,依法嚴懲,為百姓營造出安全穩定、安居樂業的法治環境。

道:法官的溫情與慈悲

  《孫子兵法》中對“術”與“道”的關係是這樣論證的:“道為術之靈,術為道之體;以道統術,以術得道”,本質上看,“術”為用,而“道”為體。作為執掌審判權的法官,對司法規律的把握、對當事人訴求的把握、對司法解紛之“術”的靈活運用固然重要;但法律的終極目的在於定分止爭,增進人類福祉。體現一國法治水平與司法文明的,在於法官既維護公平正義,又兼顧法理和人情。在松江知府趙豫的身上,這種司法之道亦有體現:

  心懷悲憫、為民服務之道。老子說,“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松江知府趙豫深知,糾紛的解決還需從源頭治理下手,所謂“平民壑,縮其隙,欲抑民忿,必先以富之,而後可安。”想百姓之所想,人民富裕了,自然心平氣和,不再動輒爭訟。他“均平徭役、節省費用”,施行“與民休息”的種種舉措,源於他有一顆愛民之心。而這種對人民的悲憫和仁愛,同樣也會賦予司法以厚重的內涵和堅實的根基。今天,從“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我們追溯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民服務始終是對法官的本質要求,始終是人民法官最鮮亮的底色。無論是身在法臺之上,還是深入基層一線,無論是接待訴訟來訪群眾,還是開展司法服務司法宣傳,法官只有心懷對人民群眾的高度責任感和深厚感情,秉持法律人對人性的慈悲和對社會的善意,才能作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愧於人民群眾期待的司法裁判。

  彌合糾紛、兼顧法理人情之道。法律是堅硬、剛毅的,但未必無情。古希臘神話中的正義女神右手握著利劍、左手提著天平,蒙著雙眼,威嚴、肅穆,給人以凜然不可侵犯之感。有人會問,為什麼正義之神是一位女性?我想,也許是女性的形象代表著溫柔、寬厚與包容,更加契合司法也可以有溫情的內涵。同樣,中國古代司法官員斷案講究法理與人情的交融,也深刻體現出這一價值導向。趙豫好言勸解爭訟百姓明日來,是因他深諳鄉親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人情”更加重要,深諳“冤家宜解不宜結”的彌合糾紛之道。今天,溫情司法越來越得到人們的認同,對法官來說,很多案件的審理既要注重以司法之“剛”去踐行法律的精神,又要考慮人之常情和社會倫理道德,以司法之“柔”去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重建良好秩序。簡單的法律適用固然讓人挑不出毛病,但充滿善意與人文關懷的司法裁判,或許更能獲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認同,更能豐富和拓展公正的疆域,更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古希臘悲劇作家索福克勒斯早在公元前442年就寫出過“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的名言。今天,那些兼顧法理與人情的優秀判決,給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以溫暖的同時,也必將會持續柔潤司法之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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