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警示:松江業委會主任職務侵佔400餘萬 被刑拘

侵佔400餘萬 業委會主任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小區業委會應建立監督制度,完善財務審計,以免業主公共利益遭受損失

  趁著在業委會工作的職務之便,先是假借朋友之名開辦公司低價承租公共商鋪,然後再高價轉租給他人,並侵吞服務費、中介費等經濟利益。經縝密偵查,近日,松江一商業廣場業委會餘某等人被松江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業委會警示:松江業委會主任職務侵佔400餘萬 被刑拘

  2020年1月初,一商業廣場業主向警方反映,業委會主任餘某曾私下轉租公共商鋪,還向一部分租戶收取過服務費、中介費,而這些錢竟“躺”在了其私人賬戶裡,存在“侵佔公款”行為。

  經縝密調查,民警理清了該商業廣場部分公共收益的資金流向,鎖定了涉案人員的身份信息。

  之後,民警對涉案賬戶及大量交易記錄的進行梳理,逐漸揭開了餘某等4人從2013年至今利用其業委會幹部職務便利,以虛構、隱瞞、截留等方式侵佔商業廣場公共資金40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

  3月25日,通過周密部署,松江警方集中收網,一舉抓獲餘某等4名嫌疑人。

業委會警示:松江業委會主任職務侵佔400餘萬 被刑拘

  據餘某交代,其擔任業委會主任期間,夥同其他業委會幹部假借他人名義,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以低價、長期租賃的方式與其註冊的“空殼”公司簽訂公共鋪位租賃合同,然後高價轉租非法牟利。同時,私下收取承租方服務費、中介費,共計非法斂財400餘萬元。目前,嫌疑人餘某等4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松江新城站商業廣場業委會四名成員涉嫌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涉案金額高達500萬元!


業委會警示:松江業委會主任職務侵佔400餘萬 被刑拘


原業委會主任餘某在2013年組建商業廣場第一屆業委會,為商業廣場裡分散在各地的600多名小業主公益招租,在三年的時間內將商業廣場的入駐率從0提高到了70%以上,在業主中贏得大量擁護。


但業委會公益行為之下暗藏私心,4名委員在未經業委會和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借用親友名義,低價租賃商場公共鋪位,再高價轉租,以此牟利。此外,他們還在代業主招商的過程中,將業主、租客支付給業委會的服務費、中介費佔為已有,通過掛名物業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將錢轉出,掩蓋非法佔有的事實。


業委會警示:松江業委會主任職務侵佔400餘萬 被刑拘


鐵證如山,業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如今已被逮捕。這些業主們心中的“恩人”鋃鐺入獄,突然間成了罪人,這讓業委會的現任委員吳榛唏噓不已,過去業委會的工作非常辛苦,他很難相信餘某會犯罪。


業委會原委員、犯罪嫌疑人崔某則說,“我也要吃飯。我天天到業委會上班,誰來看房,我就帶誰去,整棟樓樓上樓下4萬平方米都走遍了,鞋子都不知道磨破多少雙了。我是過來賺錢的,沒錢誰幹。”


“沒錢誰幹”,奈何這錢違法。目前,崔某已退還了非法侵佔的30餘萬元公共收益。


業委會缺乏監管,導致牟利者有機可趁,這一點在散售的商業辦公類物管產品中尤為明顯。

因為業主不住這裡,很難組織起來,監督就更難談起。並且,相關部門也很少關注這個品類。廣場一位老業主談到,直到警察上門調查,他才知廣場4樓有一塊1000多平方米的公共區域!足見商業廣場情況的複雜。業主感慨,“有些事情,業委會不告訴我們,我們這些小業主真的很難知道。”


不管是商業物管還是社區物管,改進業委會監管問題早已迫在眉睫,因為一個缺乏有效監管的組織,對旁觀者和參與者都是傷害。那句“沒錢誰幹”,道出了業委會工作的辛苦,卻又為整個業委會領域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


多少參與者對錢避之不及,卻承受著“貪汙”、“逐利”的汙名身心俱疲。每一則業委會貪汙的新聞,披露的不止是小區業主所受的傷害,更是整個業委會領域監管不足、法律細則缺失的困境。業委會里每一顆貪汙腐敗的“老鼠屎”,都在一次次地把身在其位,真心想要改善小區環境的業委會參與者拉下水。


對於松江新城站商業廣場現任的業委會參與者而言,他們面臨的是更嚴苛的管理條約。新一屆業委會表示,業委會每一位成員都簽了一份承諾書,如果發生利用職權獲取私利的情況,並影響到了業主利益,要以一比二進行賠償,並主動退出業委會。他們還把自己的資產作抵押,以保障業主權益。


業委會的存在在上海已經不新鮮,但它所面臨的大環境依然嚴峻。大部分業主不瞭解業委會,以為是大爺大媽退休後發揮餘熱的場所,其專業性嚴重被低估。在未觸及業主利益之前,它沒有存在感,在出事之後,它又成為眾人矛頭所指的對象。而搞不清業委會、居委會和物業各自功能、關係的業主更是大有人在,很多人把業委會和物業混為一談,甚至把業委會看作是物業的老闆或者上級,把物業的所作所為都看作是業委會的所作所為。


一位業委會參與者吐槽小區裡的維權業主欺軟怕硬,當著物業的面是一套,當著業委會的面又是一套。“明明是通過了業主大會的物業合同,他們對著我們罵公共收益中物業的分成比例過高,說業委會勾結物業,抬高分成比例謀取私利,對著物業則又表示物業工作辛苦,掙得錢太少。不就是看業委會好欺負嗎?”

此外,業委會在法律上的主體性難以確立,業委會“自治”的定性也相當模糊。一方面是諸如物業糾紛、業主之間的侵權糾紛等小區內部諸多矛盾難以得到受政府管治,缺乏權益保護;另一方面某些街道、居委手伸得過長,“指導”分分鐘變“指揮”,讓業委會參與者感到業主意志受到干預。

只能說,法律的制約、相關部門的指導與支持,以及各個主體的監管在業委會領域必不可少,但其中的界限在哪?如何在給予業委會管理自主性的同時,保證其合法性,還有很多地方需要摸索。

宜昌民悅家園小區什麼時候能審計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