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生豬屠宰場,銷售生豬肉499361元,男子獲刑!

來源:明溪法院

小朋友,你是否有很多問號

殺豬怎麼就違法了呢

私設生豬屠宰場,銷售生豬肉499361元,男子獲刑!


基本案情


私設生豬屠宰場,銷售生豬肉499361元,男子獲刑!

2018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林違反規定,向生豬養殖戶收購生豬,並違反法律規定在明溪某水庫附近搭建簡易棚設為生豬屠宰場所,並提供私宰生豬的刀、鉤、盆等工具。和生豬肉販楊某(另案處理)、葉某(另案處理)、李某(另案處理)、湯某(另案處理)、陳某(另案處理)和陳某(另案處理)以每日1至3只的生豬共同私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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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使用工具

被告人張某林將私宰好的生豬肉按照市價銷售給楊某、葉某、李某、湯某、陳某、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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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將生豬運送到市場準備銷售

2018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林銷售給上述人員生豬肉價值共計人民幣499361元,被告人張某林通過銷售私宰生豬肉共獲利16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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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林指認現場

明溪縣農業局於2018年10月11日在該私宰場所扣押生豬肉共計579.08斤,扣押宰殺工具刀六把、鉤二把、盆三個、電子秤一臺、凳子三張。同日,被告人張某林在該私宰場所被明溪縣公安局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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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

豬肉作為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材

市場空間巨大

生豬屠宰養殖是保障舌尖安全的重要環節

因此,生豬的屠宰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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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銷售生豬肉價值合計499361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經查,張某林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額合計499361元,不屬於“少量屠宰”。張某林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張某林認罪認罰、自願退贓,酌情從輕處罰。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張某林退出違法所得16000元。根據張某林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據此,判決被告人張某林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

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為了防止死因不明的生豬流入市場,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條例》規定,對農村家裡自養自食的,允許零星宰殺。但如果長期、大量宰殺生豬銷售,牟取利益,就必須到定點屠宰場進行宰殺。而且對豬肉要經過檢驗檢疫程序才能流入市場,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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