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1、問:如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的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還經常到公共場所出行,請問這種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答:對於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應當無條件的配合有關組織採取的隔離治療措施,若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會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從而涉嫌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噴嚏並故意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從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將被判處死刑。

“防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2、問:通過網站、論壇、QQ、微信、社交媒體以及其他方式虛構、散佈有關疫情謠言、謊報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請問這種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答:對於造謠或誹謗者,一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和罰款;造謠和誹謗造成嚴重後果的,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誹謗罪;在疫情期間,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因此,疫情期間的造謠者,可能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防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3、問:受疫情影響,口罩、消毒液等出現斷貨情況,有些地方的個別商家開始銷售“天價”口罩或者相關醫療器械,該行為是否違法呢?作為普通公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於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所以銷售“天價”口罩或者相關醫療器械的行為不僅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並從重處罰。

作為普通公民,遇到商家的“天價”的要求,首先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並舉報,如果情況嚴重,可向當地工商局或公安局進行報案。


“防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4、問:有些無良商家在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假口罩或假藥的,請問該如何定罪呢?普通公民遇到銷售假貨或假的醫療產品的商家或個人該如何應對?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如果生產銷售的“假口罩、假藥”不屬於醫用衛生材料,則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作為普通公民,若購買相關醫療產品時,購買到假貨或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的產品時,及時向當地工商局進行報備並向公安局進行報案並立案追究,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公民的利益。


“防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5、問:疫情期間,因疫情影響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如訂餐、訂房、旅行合同)如何處理?

答: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繼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餐飲、酒店、旅行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已支付費用。此次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屬於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當事人因疫情影響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可以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防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6、問:國家延長了春節假期,各地方政府又出臺了企業延遲復工的通知,企業是不是必須要遵守該通知?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室《春節假期延長通知》的規定,1月31日和2月1日屬於國家規定的增加的假期。對於延長春節假期,雖然沒有強制企業必須遵守,但是由於此次新型肺炎疫情嚴重,國辦是為了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來應對和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的重要舉措,如果沒有特殊情形,企業應當遵照執行。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一定情況下政府有權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所以不同的地方政府還發布了企業延遲復工通知,對於延遲復工期限,我們亦建議企業遵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發佈的通知執行,避免因提前開工引發群體性疫情爆發。


“防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7、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算作曠工嗎?如何發放工資報酬?

答:根據2020年1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所以,對於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其醫療期內享受醫療期待遇,即企業需要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根據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規定,應當視為員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額工資。

“防疫”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8、問:為了抗擊疫情,很多崗位的職工在春節假期及延長春節假期內在加班工作,能否主張雙倍工資?

答:如果安排員工在春節假期以及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加班的,企業應當安排給員工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則應當支付不低於2倍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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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問:在延遲復工期間,企業是否需要向員工支付勞動者工資?

答;現在不少地方政府通知在一定期限內推遲企業復工時間,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27日發佈《關於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明確規定: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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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問:因工作原因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能否算工傷?

答:如果是醫護工作人員或者相關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應當屬於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受單位安排在外地工作或出差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或死亡的,建議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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