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被槍決後,家屬為何不能將遺體領回家?

每個人的生命都來之不易,只有一次,至珍至貴,失去了就不會再來,就是因為生命這麼珍貴,所以才會有人想要“長生不老”,“轉世投胎”等的說法。自然界中的生命只是說生物體所具有的活動能力,但法律意義上的生命還包括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的一項根本的人格權。在我國,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世界上絕大部分的人都有自己的國籍,而生活在一個國家中,一個人的生命權除了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也有權利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當然,國家法律不會無緣無故地剝奪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在越來越看重人權的今天,有些國家廢除了死刑,但有些國家還保留著死刑,2011年5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犯被槍決後,家屬為何不能將遺體領回家?

關於死刑緩期,這也是為了給死緩犯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若他們能夠在兩年期限中,表現良好,本分努力,那麼就有機會被改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並非終身關到老死,其實它的限制時間為二十年,只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迴歸社會。

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而且在國家頒發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釋放。

而我們通常理解的死刑犯,刻不容緩,立刻執行死刑,一般都是犯下重大犯罪的犯人,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但由於人道主義,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使用死刑,75週歲以上的老人,同樣不適用,除非手段殘忍。

死刑犯被槍決後,家屬為何不能將遺體領回家?

這樣看來,國家的公正和人性化都具備了,畢竟社會不是一個人的社會,維護社會秩序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能夠存在這麼久,必然有其的道理。

那麼執行完死刑的犯人屍體該如何處理呢?當他們被檢察員確立死亡之後,屍體就會被送到殯儀館進行火化,完整的屍體不能被家屬領回,能夠有完整的屍體下葬是自古以來的傳統,所以有人願意在死後捐獻器官的話,那就是很偉大了。

家屬能夠領回的就是骨灰,若沒人領的話,法院自行處理,那麼為什麼不讓家屬領回屍體呢?國家之所以這麼規定,自然有其原因,首先就是被槍決處死的犯人,一般人都很少親眼見過,若讓親屬親眼看到的話,恐怕會難以承受。

死刑犯被槍決後,家屬為何不能將遺體領回家?

另外若是讓家屬領回遺體後,很有可能就會舉辦葬禮,而受害者的家屬又會作何感想?雙方之間很可能就會鬧出事兒來,甚至再次造成人員傷亡。這是國家無法控制的,所以保險起見,還是將死刑犯的骨灰就給家屬比較合適。

而且國家如今在朝著更加人性化的方向發展,為了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且注射執行死刑還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但因為執行注射的話,還需要有相關的一套流程和準備,所以在許多地方仍然是隻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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