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濮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對《濮陽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維護公眾利益,緩解交通擁堵,提高城市品質,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切實規範停車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豫發改收費〔2016〕1661號),我委會同縣直有關部門擬定了《濮陽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5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濮陽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濮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

2020年4月29日


濮陽縣城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16〕19號)、《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豫發改收費〔2016〕16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濮陽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濮陽縣縣城規劃區範圍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城區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公安、城市管理、住建、市場監管、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堅持放管結合,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規範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人和機動車停車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停車服務收費管理

第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對下列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徵和公益性質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1.政府財政性資金、國有建設投資公司等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2.重要交通樞紐配套停車設施:包括車站、城市交通換乘站等。

3.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點)的停車設施。

4.公立醫院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體育場(館)、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等公共場所配套的停車設施。

5.經授權的部門、機構依法施劃的路內停車泊位。

6.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其他可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所。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協議確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停車設施,其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除上述實行政府定價和投資雙方協議價外,其他各類停車場所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並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第六條、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中心區域高於其他區域、白天高於夜間、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原則,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具體收費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和定價程序,根據車輛類型、停放區域、停放時間、服務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計時、計次或包月等計費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縣城區根據停車設施供需狀況差異、道路路網分佈、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由公安部門劃分界定停放區域和收費道路(附件1)。

停放區域內屬於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計時、計次收費,(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2)。

第八條、車輛類型和時段劃分。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小型汽車、中型汽車、大型汽車三類計費。汽車大小規格分類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規定執行,小型汽車:乘坐人數小於等於9人客車或總質量小於4500kg貨車;中型汽車:乘坐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客車;大型汽車: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客車。

(二)機動車停放收費時間劃分為白天、夜間兩個時段,上午8點至下午19點為白天時段,下午19點至次日上午8點為夜間時段,按時段計時或計次收費,跨時段停車按對應時段累計收費。

第九條、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城區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服務收費應全額上繳縣財政,專項用於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維護。

第十條、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含路內停車泊位),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停放時間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的車輛;

(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救災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

(三)在城市道路設立的專用臨時停車泊位待客的出租車;

(四)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十一條、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中暫扣的車輛,暫扣期間車輛停放或保管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執法部門通知車主領取扣留的車輛,車主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為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保護生態環境,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含路內停車泊位)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費,實行減半收取,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給予優惠。非機動車輛不得佔用機動車停車位,對違規停放的非機動車輛,由執法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鼓勵各類停車場,採用多種優惠措施,對短時間停車實行免費或低收費政策。

第十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申請實施屬於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正式文書;

(二)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

(三)規劃總平面圖及停車場庫總平面圖;

(四)停車場泊位和監控設施佈置圖,以及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五)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資格證明材料);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需提供公安部門審批備案的資格證明材料。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七)成本測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後,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本細則,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退還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監管

第十六條、機動車停車場要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收費標準、計費辦法和舉報投訴電話等,實行政府定價的,還應標明收費依據,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經營者上調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時須提前一個月向社會公示,不得聯合漲價、串通漲價,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的價格秩序。

第十八條、機動車進出停車設施,停車服務經營者應提供停車時段記錄,並向交費的車輛停放者開具發票,不開具發票的,車輛停放者有權拒付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十九條、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因看管不善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強化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督,嚴厲打擊無證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停車服務在一定時期內收費漲幅較大,群眾投訴反應較多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發佈價格行為指南、提醒告誡等方式,依法對經營者價格行為進行引導和規範,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第二十二條、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下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

(二)利用優勢地位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

(三)不按規定的內容或方式明碼標價;

(四)在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五)其他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將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失信行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住宅小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轉發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15〕157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立醫院等特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附件:

1.濮陽縣城區停車區域和收費道路劃分

2.濮陽縣城區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濮陽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濮陽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來源:濮陽縣發展改革委員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