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濮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濮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公众利益,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城市品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切实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我委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拟定了《濮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5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濮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濮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2020年4月29日


濮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濮阳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安、城市管理、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放管结合,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质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包括车站、城市交通换乘站等。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的停车设施。

4.公立医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博物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共场所配套的停车设施。

5.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6.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其他可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和投资双方协议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具体收费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根据车辆类型、停放区域、停放时间、服务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县城区根据停车设施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由公安部门划分界定停放区域和收费道路(附件1)。

停放区域内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计时、计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车辆类型和时段划分。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三类计费。汽车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执行,小型汽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大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

(二)机动车停放收费时间划分为白天、夜间两个时段,上午8点至下午19点为白天时段,下午19点至次日上午8点为夜间时段,按时段计时或计次收费,跨时段停车按对应时段累计收费。

第九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应全额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三)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四)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实行减半收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给予优惠。非机动车辆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辆,由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鼓励各类停车场,采用多种优惠措施,对短时间停车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材料);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部门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标明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八条、机动车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服务经营者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车辆停放者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因看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停车服务在一定时期内收费涨幅较大,群众投诉反应较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发布价格行为指南、提醒告诫等方式,依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二十二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下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

(二)利用优势地位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不按规定的内容或方式明码标价;

(四)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立医院等特殊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1.濮阳县城区停车区域和收费道路划分

2.濮阳县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濮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濮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濮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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