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溪“5·12”灰管橋處毆打小女孩的凶手被判刑

12月20日上午,貴溪市人民法院對貴溪“5.12”灰管橋處封某被毆打案,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責令被告人方某的監護人加強履行對被告人的日常看護、治療等監督職責。

貴溪“5·12”灰管橋處毆打小女孩的兇手被判刑

受傷女孩


2018年5月12日中午13時許,被告人方某散步途經貴溪電廠灰管橋橋頭時,看見年僅13歲的被害人封某坐在電動車上打電話,因心情煩躁想發洩,遂走到封某身旁,摟住封某的脖子將封某從電動車上拉下,封某被摔倒在旁邊的草地後,被告人方某蹲坐在封某的身上,無故用拳頭擊打封某的面部,致封某面部軟組織創傷、雙側眶內側壁骨折、一側鼻骨線性骨折、面部軟組織挫傷。見封某受傷流血,被告人方某心生害怕,將封某拖至草地的變壓器旁後逃離現場。經鑑定,封某面部多處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方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鑑定,被告人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對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貴溪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隨意毆打未成年人封某,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被告人方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坦白情節、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宣判後,被告人方某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監護人當庭表示願意盡全力履行監督職責。

貴溪“5·12”灰管橋處毆打小女孩的兇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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