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5·12”灰管桥处殴打小女孩的凶手被判刑

12月20日上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贵溪“5.12”灰管桥处封某被殴打案,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方某的监护人加强履行对被告人的日常看护、治疗等监督职责。

贵溪“5·12”灰管桥处殴打小女孩的凶手被判刑

受伤女孩


2018年5月1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方某散步途经贵溪电厂灰管桥桥头时,看见年仅13岁的被害人封某坐在电动车上打电话,因心情烦躁想发泄,遂走到封某身旁,搂住封某的脖子将封某从电动车上拉下,封某被摔倒在旁边的草地后,被告人方某蹲坐在封某的身上,无故用拳头击打封某的面部,致封某面部软组织创伤、双侧眶内侧壁骨折、一侧鼻骨线性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见封某受伤流血,被告人方某心生害怕,将封某拖至草地的变压器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封某面部多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方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封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方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告人方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监护人当庭表示愿意尽全力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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