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澤律師談」“沒錢”就不還債?債權人最好這樣應對......

「滬澤律師談」“沒錢”就不還債?債權人最好這樣應對......

導言

民間有句老話說得很響,“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在現實中,借出去的錢有時就像潑出去的水一去不回,導致了許多討債、追債的鬧劇、糾紛。隨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力度的加強,近年來,“老賴”欠錢不還的現象得到了極大的整治。然而,現實中最令債權人苦惱的,往往不是債務人“賴”,而是債務人“沒錢”。接受此類債權人諮詢時,滬澤律師最常被問的就是:“對方確實沒有財產,我起訴還有用嗎?”

一般而言,我們認為起訴是有用的。原因如下↓↓↓

有沒有財產,查了才知道

“人之初,性本善”,實踐中常常會有一些善良的當事人,看著對方家裡一貧如洗或者對方公司衰敗破產,就因憐憫錯過了追討債務的良機。滬澤律師在代理此類債務糾紛案件中,就曾遇到過某個債權人一上門要債就“臥床不起”“家徒四壁”的債務人私底下擁有著兩輛高檔轎車。有時候,債權人的“善良”會被心懷不軌的債務人所利用。

因此,債務人是否真的“一貧如洗”,公司瀕臨破產是否意味著再無可供償債的財產?這些都需要律師或法院執行人員進行調查才能得知。

其中,最常見的諸如債務人車輛、存款、房產信息等,在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後,律師持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協助調查函或者經申請後由法官開具的調查令,就可以前往車管所、銀行、房管部門等予以調查。除此之外,類似支付寶、微信等這類最容易讓債務人“隱匿”財產的軟件,律師也可以持相關材料進行數據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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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還上,告了才知道

在律師眼中,提起債務糾紛訴訟,最重要的除了為當事人爭取應得的財產權益外,還有一點很重要的原因——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其中的“三年”指的是普通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則指的是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除此之外,民法上還規定了4年、5年、10年的特殊時效期間,都需要律師替當事人把握。一般來說,除了單純的債務糾紛,類似侵權糾紛等最終也會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在行使債權的過程中,需要嚴格把握訴訟時效期間,一旦期間經過,法律就不再保護債權人的相應權利。

債權人需要向法院起訴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法院受理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期間、確定債權的效果: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一旦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的起訴,則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或者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起訴從本質上來說也是一種“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方法,除此之外,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通知書、律師函)等也能起到相同作用。

除此之外,向法院起訴,也能幫助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法院的確認,畢竟,只有經過法院的判決,債權才能得到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及保護,才能為後續的執行提供合法的依據。法院的一份判決書,有時比債權人收集的數百條銀行轉賬記錄更有說服力。

當然,如果債務人確實對債權債務存有異議,也可以參與訴訟提出自己的主張。訴訟或調解是對債權債務雙方都公平的有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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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還的清,執行了才知道

在代理民事執行案件過程中,滬澤律師由衷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強大”。

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又稱“總對總”平臺,是2014年設立的通過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手段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服務平臺。根據2018年10月25日中國法院網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的講話:

“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與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範圍內的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船舶、車輛、證券、網絡資金等16類25項信息,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的有效覆蓋......截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為5746萬案件提供查詢凍結服務,共凍結資金2992億元,查詢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信息546萬條,車輛4931萬輛,證券1085億股,船舶119萬艘,網絡資金129億元......

相信上組數據足以體現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強大”,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通過與多個部門、單位、公司的合作,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都對

不良信用人進行了大力的限制,比如最常見的“限制消費令”等,每年都成功督促了許多債務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有效保障了債權人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

有如此強大的執行查控系統作為“後盾”,債權人便無須再為“要不回錢”而犯愁了。當然,啟動執行程序也存在風險,這就回到了最開始的問題——“債務人確實沒錢怎麼辦”。

當窮盡所有手段,也無法從債務人手中收回一分錢時,債權人更要堅定一份信念——“現在沒錢,不代表以後沒錢”,只要被列入法院的執行名單,無論何時債權人發現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都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以長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更需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破產法》已經“在路上”,屆時,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將得到更加全面的制度支持與法律保障。

值得提醒的是,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後,一旦勝訴結案,法院便會向債權人退回預交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即使法院只支持了部分請求,也會退還相應份額的費用。因此,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

無需過分擔心成本問題,通過預先支付的較低費用取回較高數額的財產,甚至可以在訴訟中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並且,為了防止債務人到期拒絕履行支付義務,法院的判決書還會擬定懲罰性措施要求債務人承擔逾期的雙倍利息處罰。可見,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債務問題,既合法合理,也極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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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債權債務的產生有多種多樣的緣由——朋友之間的“救急”,親人之間的“援助”或者合作伙伴之間的“倚重”等。無論對方關係親疏,在借錢時,債權人都應當預估存在的風險,及時擬定相關合同或文書,收集轉賬匯款記錄,確認對方收到相應款項;而債務人在借款時,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合理借款、合理消費或投資,及時做好還款計劃並如期告知債權人,對於不存在的“還款主張”,應當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小信成則大信立”(出自《韓非子·外儲說左上篇》),只有人人都守住債權債務關係中的“信任”,我們的社會才能立起“誠信”的標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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