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泽律师谈」“没钱”就不还债?债权人最好这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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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民间有句老话说得很响,“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在现实中,借出去的钱有时就像泼出去的水一去不回,导致了许多讨债、追债的闹剧、纠纷。随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度的加强,近年来,“老赖”欠钱不还的现象得到了极大的整治。然而,现实中最令债权人苦恼的,往往不是债务人“赖”,而是债务人“没钱”。接受此类债权人咨询时,沪泽律师最常被问的就是:“对方确实没有财产,我起诉还有用吗?”

一般而言,我们认为起诉是有用的。原因如下↓↓↓

有没有财产,查了才知道

“人之初,性本善”,实践中常常会有一些善良的当事人,看着对方家里一贫如洗或者对方公司衰败破产,就因怜悯错过了追讨债务的良机。沪泽律师在代理此类债务纠纷案件中,就曾遇到过某个债权人一上门要债就“卧床不起”“家徒四壁”的债务人私底下拥有着两辆高档轿车。有时候,债权人的“善良”会被心怀不轨的债务人所利用。

因此,债务人是否真的“一贫如洗”,公司濒临破产是否意味着再无可供偿债的财产?这些都需要律师或法院执行人员进行调查才能得知。

其中,最常见的诸如债务人车辆、存款、房产信息等,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律师持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协助调查函或者经申请后由法官开具的调查令,就可以前往车管所、银行、房管部门等予以调查。除此之外,类似支付宝、微信等这类最容易让债务人“隐匿”财产的软件,律师也可以持相关材料进行数据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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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还上,告了才知道

在律师眼中,提起债务纠纷诉讼,最重要的除了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财产权益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原因——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其中的“三年”指的是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则指的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除此之外,民法上还规定了4年、5年、10年的特殊时效期间,都需要律师替当事人把握。一般来说,除了单纯的债务纠纷,类似侵权纠纷等最终也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行使债权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把握诉讼时效期间,一旦期间经过,法律就不再保护债权人的相应权利。

债权人需要向法院起诉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法院受理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确定债权的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一旦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起诉,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起诉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方法,除此之外,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通知书、律师函)等也能起到相同作用。

除此之外,向法院起诉,也能帮助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毕竟,只有经过法院的判决,债权才能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及保护,才能为后续的执行提供合法的依据。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有时比债权人收集的数百条银行转账记录更有说服力。

当然,如果债务人确实对债权债务存有异议,也可以参与诉讼提出自己的主张。诉讼或调解是对债权债务双方都公平的有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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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还的清,执行了才知道

在代理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沪泽律师由衷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强大”。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又称“总对总”平台,是2014年设立的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服务平台。根据2018年10月25日中国法院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

“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为5746万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2992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546万条,车辆4931万辆,证券1085亿股,船舶119万艘,网络资金129亿元......

相信上组数据足以体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强大”,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与多个部门、单位、公司的合作,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都对

不良信用人进行了大力的限制,比如最常见的“限制消费令”等,每年都成功督促了许多债务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如此强大的执行查控系统作为“后盾”,债权人便无须再为“要不回钱”而犯愁了。当然,启动执行程序也存在风险,这就回到了最开始的问题——“债务人确实没钱怎么办”。

当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从债务人手中收回一分钱时,债权人更要坚定一份信念——“现在没钱,不代表以后没钱”,只要被列入法院的执行名单,无论何时债权人发现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都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以长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已经“在路上”,届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将得到更加全面的制度支持与法律保障。

值得提醒的是,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后,一旦胜诉结案,法院便会向债权人退回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即使法院只支持了部分请求,也会退还相应份额的费用。因此,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

无需过分担心成本问题,通过预先支付的较低费用取回较高数额的财产,甚至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并且,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法院的判决书还会拟定惩罚性措施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的双倍利息处罚。可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务问题,既合法合理,也极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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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债权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多样的缘由——朋友之间的“救急”,亲人之间的“援助”或者合作伙伴之间的“倚重”等。无论对方关系亲疏,在借钱时,债权人都应当预估存在的风险,及时拟定相关合同或文书,收集转账汇款记录,确认对方收到相应款项;而债务人在借款时,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借款、合理消费或投资,及时做好还款计划并如期告知债权人,对于不存在的“还款主张”,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小信成则大信立”(出自《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只有人人都守住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信任”,我们的社会才能立起“诚信”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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