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警示:松江业委会主任职务侵占400余万 被刑拘

侵占400余万 业委会主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小区业委会应建立监督制度,完善财务审计,以免业主公共利益遭受损失

  趁着在业委会工作的职务之便,先是假借朋友之名开办公司低价承租公共商铺,然后再高价转租给他人,并侵吞服务费、中介费等经济利益。经缜密侦查,近日,松江一商业广场业委会余某等人被松江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业委会警示:松江业委会主任职务侵占400余万 被刑拘

  2020年1月初,一商业广场业主向警方反映,业委会主任余某曾私下转租公共商铺,还向一部分租户收取过服务费、中介费,而这些钱竟“躺”在了其私人账户里,存在“侵占公款”行为。

  经缜密调查,民警理清了该商业广场部分公共收益的资金流向,锁定了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

  之后,民警对涉案账户及大量交易记录的进行梳理,逐渐揭开了余某等4人从2013年至今利用其业委会干部职务便利,以虚构、隐瞒、截留等方式侵占商业广场公共资金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3月25日,通过周密部署,松江警方集中收网,一举抓获余某等4名嫌疑人。

业委会警示:松江业委会主任职务侵占400余万 被刑拘

  据余某交代,其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伙同其他业委会干部假借他人名义,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低价、长期租赁的方式与其注册的“空壳”公司签订公共铺位租赁合同,然后高价转租非法牟利。同时,私下收取承租方服务费、中介费,共计非法敛财400余万元。目前,嫌疑人余某等4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松江新城站商业广场业委会四名成员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


业委会警示:松江业委会主任职务侵占400余万 被刑拘


原业委会主任余某在2013年组建商业广场第一届业委会,为商业广场里分散在各地的600多名小业主公益招租,在三年的时间内将商业广场的入驻率从0提高到了70%以上,在业主中赢得大量拥护。


但业委会公益行为之下暗藏私心,4名委员在未经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借用亲友名义,低价租赁商场公共铺位,再高价转租,以此牟利。此外,他们还在代业主招商的过程中,将业主、租客支付给业委会的服务费、中介费占为已有,通过挂名物业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将钱转出,掩盖非法占有的事实。


业委会警示:松江业委会主任职务侵占400余万 被刑拘


铁证如山,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如今已被逮捕。这些业主们心中的“恩人”锒铛入狱,突然间成了罪人,这让业委会的现任委员吴榛唏嘘不已,过去业委会的工作非常辛苦,他很难相信余某会犯罪。


业委会原委员、犯罪嫌疑人崔某则说,“我也要吃饭。我天天到业委会上班,谁来看房,我就带谁去,整栋楼楼上楼下4万平方米都走遍了,鞋子都不知道磨破多少双了。我是过来赚钱的,没钱谁干。”


“没钱谁干”,奈何这钱违法。目前,崔某已退还了非法侵占的30余万元公共收益。


业委会缺乏监管,导致牟利者有机可趁,这一点在散售的商业办公类物管产品中尤为明显。

因为业主不住这里,很难组织起来,监督就更难谈起。并且,相关部门也很少关注这个品类。广场一位老业主谈到,直到警察上门调查,他才知广场4楼有一块1000多平方米的公共区域!足见商业广场情况的复杂。业主感慨,“有些事情,业委会不告诉我们,我们这些小业主真的很难知道。”


不管是商业物管还是社区物管,改进业委会监管问题早已迫在眉睫,因为一个缺乏有效监管的组织,对旁观者和参与者都是伤害。那句“没钱谁干”,道出了业委会工作的辛苦,却又为整个业委会领域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多少参与者对钱避之不及,却承受着“贪污”、“逐利”的污名身心俱疲。每一则业委会贪污的新闻,披露的不止是小区业主所受的伤害,更是整个业委会领域监管不足、法律细则缺失的困境。业委会里每一颗贪污腐败的“老鼠屎”,都在一次次地把身在其位,真心想要改善小区环境的业委会参与者拉下水。


对于松江新城站商业广场现任的业委会参与者而言,他们面临的是更严苛的管理条约。新一届业委会表示,业委会每一位成员都签了一份承诺书,如果发生利用职权获取私利的情况,并影响到了业主利益,要以一比二进行赔偿,并主动退出业委会。他们还把自己的资产作抵押,以保障业主权益。


业委会的存在在上海已经不新鲜,但它所面临的大环境依然严峻。大部分业主不了解业委会,以为是大爷大妈退休后发挥余热的场所,其专业性严重被低估。在未触及业主利益之前,它没有存在感,在出事之后,它又成为众人矛头所指的对象。而搞不清业委会、居委会和物业各自功能、关系的业主更是大有人在,很多人把业委会和物业混为一谈,甚至把业委会看作是物业的老板或者上级,把物业的所作所为都看作是业委会的所作所为。


一位业委会参与者吐槽小区里的维权业主欺软怕硬,当着物业的面是一套,当着业委会的面又是一套。“明明是通过了业主大会的物业合同,他们对着我们骂公共收益中物业的分成比例过高,说业委会勾结物业,抬高分成比例谋取私利,对着物业则又表示物业工作辛苦,挣得钱太少。不就是看业委会好欺负吗?”

此外,业委会在法律上的主体性难以确立,业委会“自治”的定性也相当模糊。一方面是诸如物业纠纷、业主之间的侵权纠纷等小区内部诸多矛盾难以得到受政府管治,缺乏权益保护;另一方面某些街道、居委手伸得过长,“指导”分分钟变“指挥”,让业委会参与者感到业主意志受到干预。

只能说,法律的制约、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以及各个主体的监管在业委会领域必不可少,但其中的界限在哪?如何在给予业委会管理自主性的同时,保证其合法性,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摸索。

宜昌民悦家园小区什么时候能审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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