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輔警到底能不能“貼單”?

輔警到底能不能“貼單”?通過以下一個真實的案例,我們來了解一下。

案 例:

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開庭審理了一起訴訟案件。上訴人賈某不服違法停車事實,並指出協管員自主決定張貼“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屬違規操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終法院認定:交通協管員對於賈某違反規定停放車輛的行為,在車輛上粘貼“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並進行拍照,該告知行為是依法履行交通協管員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告知義務,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行為並無不當。因此,交警部門根據認定的事實,在履行告知等相關程序後,作出對賈某的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並無不當。

操作規範:

一、指令下達:因其他工作任務無法由民警赴現場處置的,指令輔警,同時向所屬單位做好備案工作;

二、採集:輔警在接到指令後,趕赴現場採集違法信息,實時上傳至系統後臺;

三、審核:民警應當在24小時內在系統後臺進行信息審核,可以採信作為認定違法的證據,錄入非現場執法系統;

四、作廢案件:經審核不符合證據標準或核實現場報告作廢視頻記錄的,將對該信息予以作廢處理!

如遇到警察執法,請予以配合,警察執法優先,公眾存疑之後,如有異議,請通過正當渠道反應,妨礙警察執法,是觸犯刑法的,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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