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左腳缺失,起訴三家產前檢查醫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劉女士因懷孕到甲醫院進行產前檢查,超聲檢查結果為早孕,各項數據均正常。兩月後到乙醫院進行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及唐氏篩查,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報告單未見異常,該報告單告知“產前超聲檢查常會受到孕周、胎位、羊水及孕婦自身條件限制,有些結構不能被完全清楚顯示,並且對於形態學變化或變化輕微的異常不能完全檢測出來,因此產前超聲檢查不能排除所有胎兒畸形,建議孕婦嚴格遵照遺囑產前檢查,並在孕20-26周之間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正規產前超聲檢查” 。

唐氏徵產前篩查報告單載明:“評估註釋:唐氏綜合徵的危險度超過預定篩查標準,建議使用超聲波結果確認孕周後重新計算危險度。如仍然為高危險度結果,建議進一步的遺傳諮詢以及羊水穿刺染色體檢查或臍血檢查。”懷孕期間劉女士又先後多次到丙醫院和甲醫院進行檢查,各項指標均正常,後劉女士在甲醫院進行剖宮產手術順利娩出一男嬰,新生兒被診斷為早產兒、新生兒畸形(左腳缺如)。


新生兒左腳缺失,起訴三家產前檢查醫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審理

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的左腳缺如畸形為自身發育缺陷。乙醫院、丙醫院的檢查存在過失,與先天畸形胎兒的出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共同承擔次要責任。甲醫院的檢查與被鑑定人畸形出生不存在因果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劉女士在懷孕期間分別到被告甲醫院、乙醫院、丙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均未檢見劉女士所孕胎兒四肢不正常或可能存在肢體缺失,後劉女士娩出“左腳缺如”的畸形嬰兒,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乙醫院、丙醫院的檢查存在過失,與先天畸形胎兒的出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共同承擔次要責任。甲醫院的檢查與新生兒畸形出生不存在因果關係。確定由乙醫院、丙醫院共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兩家醫院各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患方認為賠償責任的比例劃分不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據醫法匯團隊2020年2月24日發佈的《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顯示,婦產科仍然佔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高發科室的首位,且呈現案件量上升的趨勢,與2018年相比增長165件,一定要引起醫療機構的重視。

新生兒左腳缺失,起訴三家產前檢查醫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圖片來源:「重磅」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 | 醫法匯

產檢正常卻生出畸形兒,這種情況被稱為“不當出生”或“出生缺陷”,是指胎兒在母體內器官形成過程中,由於遺傳因素和/或環境因素的作用所導致的胚胎髮育紊亂,大致包括形態結構異常、生理和代謝功能障礙、先天智力低下和宮內發育遲緩等4大類。如果是由於醫師的失誤未能發現胎兒存在嚴重畸形或其他嚴重殘疾,致使有先天缺陷的嬰兒出生,則侵犯了新生兒父母基本的知情權、選擇權及能夠進行進一步診斷治療的權利。全世界每年大約有500萬出生缺陷嬰兒誕生,因此“出生缺陷”也是婦產科醫療糾紛高發的因素之一。

“出生缺陷”的責任不同於其他醫療糾紛責任:一是新生兒的缺陷不是醫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醫院盡到了合理的檢查與告知義務也無法改變胎兒先天缺陷這一事實;二是缺陷胎兒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觀意願,而是基於對醫院的信任而產生的本來可能避免的後果。損害事實並不是指缺陷兒“缺陷”這一事實,而是指因醫院過錯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該“出生”給缺陷兒父母帶來的一系列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就醫療損害賠償而言,醫療機構是否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就要看其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行為有無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因此,《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主要歸責原則,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否,判斷的標準是其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不當出生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醫療機構在產檢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孕婦的產檢涉及到產前檢查、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產前檢查是每一位孕婦都要進行的常規孕期檢查,其目的是及時發現母親和胎兒的異常,並進行相應的處理。產前篩查是指通過臨床諮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等技術項目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篩查,其目的是篩選出高風險的胎兒和母親。產前診斷是指通過遺傳諮詢、醫學影像、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技術項目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診斷,其目的是對高風險的胎兒進行進一步的確診檢查。

在司法實踐中,患者證明醫務人員存在過錯比較困難,由於醫療機構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掌握相關的證據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據能力,患者處於相對的弱勢地位。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患者往往因舉證不能而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為了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2017年10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如果醫方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舉證證明患方存在不配合醫方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以及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事實,否則,法院一般會根據醫療損害鑑定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意見,判決醫方是否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新生兒左腳缺失,起訴三家產前檢查醫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新生兒左腳缺如畸形雖然是自身發育缺陷所造成,但是經鑑定機構鑑定,乙醫院、丙醫院在產前檢查中存在過失,與先天畸形胎兒的出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甲醫院的產前檢查與先天畸形胎兒的出生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人民法院認為新生兒左腳缺如畸形為自身發育缺陷,並非系醫方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乙醫院、丙醫院僅僅是未盡到產前檢查的注意和告知義務,侵犯了其父母的知情選擇權、優生選擇權,判決兩家醫院各承擔15%的次要責任,體現了法律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保護。

“出生缺陷”對於新生兒及其家庭來講往往是揹負著終生的痛苦及巨大的經濟壓力。作為患方首先要理解醫學發展的侷限性,由於超聲技術及醫學科技水平的侷限性,醫方的診斷率不可能達到100%準確,“出生缺陷“經產前超聲診斷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盡到了與其診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產前超聲檢查的內容是否符合規範等,並非所有的“出生缺陷“均與醫療機構存在因果關係。

作為醫方,要對產前檢查的操作及診斷給予高度的重視,一旦發現任何異常,均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充分保障患方生育選擇權的行使,同時也是有效的自我保護,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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