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主張損害賠償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行為定義】
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虐待: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索賠條件】
1、無過錯方提出;
2、與離婚訴訟一併提出,不提出離婚,單獨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受理。
3、准予離婚才會支持,未判決離婚的不會支持。
4、無過錯一方為被告的,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6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2、28、29、30條;
【案例來了】
(2014)朝民初字第18436號
(2015)西民初字第3915號
(2014)豐民初字第03935號
(2014)海民初字第16764號
(2015)門民初字第702號
文丨田留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