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親愛的》中
被拐孩子的親生父母
艱難尋找孩子的歷程
讓無數觀眾潸然淚下
![生活困難?90後夫婦異地賣子後坐飛機回家](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而有一對90後夫婦
卻因生活拮据
出賣年僅9個月的親生孩子......
![生活困難?90後夫婦異地賣子後坐飛機回家](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90後夫婦賣親生兒補貼家用
趙某、孟某夫妻均為90後,雙方先後育有兩女一男。覺得家庭經濟困難,為賺錢補貼家用,2018年6月,趙某、孟某夫妻在安溪縣城廂鎮,經中間人黃某(另案處理)介紹,將僅9個月的親生子小趙以6萬元的價格出賣給廖某為子。廖某因僅有生育一女,為養兒防老,遂想領養一子。因害怕被騙,交易當天,趙某還用手機拍下雙方交易現場及廖某乘坐轎車離開的畫面。交易後,趙某、孟某夫妻乘飛機返回了老家。
然而一到老家,趙某、孟某就後悔了。因擔心兒子安危,趙某、孟某數次通過中間人要到小趙的視頻和照片。兩個月後,中間人直接將趙某微信拉黑。因思兒心切,趙某、孟某先後數次自行到福建省安溪縣尋找小趙,均沒有結果。無奈之下,2019年4月,趙某、孟某選擇到公安機關報警,並主動供述了上述販賣兒童的犯罪事實。同日,廖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廖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拐賣的小趙被安溪縣公安局解救,並由其祖父領回撫養。
買家賣家雙雙獲刑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孟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拐賣兒童一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孟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兒童的人格尊嚴和身體自由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其社會危害性,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追繳被告人趙某、孟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以案說法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即使是親生父母,也不能將子女當成個人私有財產,侵犯子女的權益,甚至販賣自己的孩子。對於拐賣兒童犯罪,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治的立場,針對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配置了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死刑,並通過制定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和嚴格執法,保持對拐賣犯罪的高壓嚴懲態勢。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罪和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中人的罪與罰
趙某、孟某
趙某、孟某在孩子出生僅九個月,通過QQ收養群,經中間人黃某介紹,以6萬元的價格賣掉,屬於“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的情形,應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行為,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廖某
廖某因僅生育一女,為養兒防老,在他人的介紹下,實施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黃某
黃某在此次拐賣活動中為雙方牽線搭橋、居間介紹,從中獲利,應認定為拐賣兒童罪的共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案處理。
出於生活困難、重男輕女思想等各種原因,
在民間也偶有送養現象的出現
要如何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
與民間送養行為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子女與父母血脈相連,具有天然的親近感,而親情也是世界上最純粹、最偉大的感情之一,應當被好好珍惜。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以及保護等權利和義務。各位“寶爸寶媽”切不可因為一時糊塗,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審判!在此,也提醒各位急於收養兒童的人士,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合法辦理領養手續,避免“人財兩空”。
來源:安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