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发布通告:疫情防控期间禁止超范围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控疫情的蔓延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倡婚庆、生日等庆祝活动从俭操办,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含单位食堂、农村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的饭店、乡厨、专业加工队伍)以及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宴会活动承办者要严格执行《聚餐报备承诺制度》。餐饮单位一次性承接10桌或50人以上餐饮活动的,须提前3天将餐次、聚餐人数、菜单等内容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备,并签订《辽源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及疫情防控承诺书》;

二、大型聚餐单位须严格执行就餐人数不超过实际座位数50%的防控规定;

三、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落实“吉祥码”管理规定,就餐人员实行“扫码(登记)+现场测温+佩戴口罩”进入就餐场所;

四、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做好经营场所的通风及消毒工作;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接待下列人员就餐:

1、居家隔离未满14天的境外或重点疫区归来人员;

2、无“吉祥码”并拒绝人工登记人员;

3、体温检测高于37.3℃的发热人员。

上述规定希望广大群众理解并支持,劝阻周边亲属朋友按规定举办聚餐活动。在疫情期间,请广大市民对未按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实,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举报电话:0437-12315 0437-110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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