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海洋公益诉讼新模式”,广州检察机关“亮招”护海疆!广州检察 昨天

首创“海洋公益诉讼新模式”,广州检察机关“亮招”护海疆!广州检察  昨天


4月21日上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五周年重大制度创新成果专题新闻发布会在广州新闻中心举行。发布会上,南沙自贸区检察院立足区域海洋特色,在全国率先打造集取证规范、评估便捷、部门协同、督促修复于一体的“海洋公益诉讼新模式”,获评南沙自贸区挂牌五周年十大创新成果


首创“海洋公益诉讼新模式”,广州检察机关“亮招”护海疆!广州检察  昨天


南沙自贸区检察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引领,认真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全力护航自贸区大湾区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建设宜居自贸区提供的首创性检察方案。


  • 在该工作模式的带动下,南沙自贸区检察院相继建立类案“清单式”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规范,制作《行政执法对刑事证据和公益诉讼证据取证要点》,确定类案证据清单,引导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取证,提高成案效率。


  • 委托海洋渔业专家运用水生生态损害评估模型出具科学评估意见,打破一案一鉴定的惯常做法,鉴定时长由半年缩短至一个月内,费用由数万元/案缩减为数百元/案,有效化解海洋生态损害评估难、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


  • 与省环保基金会、省环保纠纷调委会建立联合信息共享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案件人民调解、协助调查取证和出庭支持起诉等工作。创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将7.3万尾鱼苗放归大海,助力海洋生态资源修复。


首创“海洋公益诉讼新模式”,广州检察机关“亮招”护海疆!广州检察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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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共审查海洋公益诉讼线索96条,办理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2件,海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督促恢复被治理的海岸线1.5公里

所办理的非法捕捞系列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守护海洋”专项典型案例及广东省检察机关“守护海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这是广州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自贸区改革开放大局,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交出的一份亮丽成绩单。


首创“海洋公益诉讼新模式”,广州检察机关“亮招”护海疆!广州检察  昨天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

陈某某、霍某某、黄某某等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系列案

【关键词】

“清单式”取证法 破解鉴定难题 恢复性司法


【要旨】

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水体污染、破坏生态平衡,操作不当还会造成人员伤亡,危害公共安全,但违法行为人往往因水产品经济价值较小,只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得不到积极修复。本系列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系统内外多元力量,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刑事、民事立体追责,降低损害评估时间及经济成本,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基本案情】

2018年5、6月间,陈某某、霍某某、黄某某等10人在广州市南沙区部分水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作业,被公安机关和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执法人员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和水产品五十余公斤。经渔政部门认定,其使用的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实施电鱼捕捞作业时间正值珠江流域禁渔期间,且捕捞作业位置位于禁渔区域范围。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调查取证】

2018年11月,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系列案线索,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模式,制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证据清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清单形式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侦查和民事调查的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着重收集捕鱼工具的规格和功率、渔船航行的轨迹和时长、渔获的种类和重量等11类证据。

对于电捕鱼造成的水生生态损失认定,检察机关多次与渔政、自然资源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进行会商研讨,建立一套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损害认定模型,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了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修复的年度意见,将平均鉴定时长由半年缩短至一个月内,费用由6-8万缩减为500元/案。对于本系列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以增殖放流作为赔偿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补充海洋渔业资源,并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


【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8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就本系列案发出诉前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系列案中8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2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诉前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未被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是:1.判令全体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余元的鱼苗和成鱼,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全体被告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6月4日,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均表示服判。


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检察机关就该系列案组织增殖放流活动,在人大代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10名被告人亲手将7.3万尾鱼苗投放入伶仃洋海域。


【典型意义】

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一是“一站式取证”提高司法效率。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在广东省首创成立命名检察官办公室,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同步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制定“清单式”取证指引,有效协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借助刑事侦查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基础,,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是“一揽子评估”解决鉴定难问题。检察机关因地制宜,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研讨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损害认定机制,将单一个案鉴定变为整体共性和个体相结合的评估模式,大幅降低了评估鉴定时间和经济成本,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周期长问题,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科学、高效的索赔依据。


三是“一键式修复”彰显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公开展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增强了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实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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