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用別名提貨而且欠款不承認怎麼辦?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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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籤別名不承認詐騙這個已經觸犯了法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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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名不影響債務承擔。

我曾經辦理過借款人給出借人打欠條時候落款寫小名的,類似李某紅寫成李紅這種的。到了法庭,借款人不認可是她寫的欠條。但通過筆跡鑑定,證明確實是她本人書寫。法院最後也認定就是被告欠錢了。

所以你這個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認定問題。

對於事實認定問題,需要你自己回憶,b被告在你這裡留下了什麼證據,這些證據能不能證明被告欠你錢了,錢了多少 。

比如說,被告在你這裡提貨時有沒有在提貨單上的簽字?如果簽了,對方不承認是他,那可以申請法院委託筆跡鑑定。通過筆跡鑑定來認定是不是被告本人書寫的。

對於別名是不是就是被告,還可以找證人作證,證明平時他就是叫這個名字。

如果確實沒證據,還可以試試用電話錄音的方式來補充證據,讓對方在錄音裡承認欠錢。具體如何錄音,你可以看我之前這方面的回答。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關注我,每天學點法律小常識,讀點法律小故事。


家子說法


取證!

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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