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用别名提货而且欠款不承认怎么办?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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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别名不承认诈骗这个已经触犯了法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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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不影响债务承担。

我曾经办理过借款人给出借人打欠条时候落款写小名的,类似李某红写成李红这种的。到了法庭,借款人不认可是她写的欠条。但通过笔迹鉴定,证明确实是她本人书写。法院最后也认定就是被告欠钱了。

所以你这个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

对于事实认定问题,需要你自己回忆,b被告在你这里留下了什么证据,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被告欠你钱了,钱了多少 。

比如说,被告在你这里提货时有没有在提货单上的签字?如果签了,对方不承认是他,那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笔迹鉴定。通过笔迹鉴定来认定是不是被告本人书写的。

对于别名是不是就是被告,还可以找证人作证,证明平时他就是叫这个名字。

如果确实没证据,还可以试试用电话录音的方式来补充证据,让对方在录音里承认欠钱。具体如何录音,你可以看我之前这方面的回答。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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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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