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職務和級別如何劃分

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職務和級別如何劃分


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職務和級別如何劃分

參公事業單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職務和級別劃分


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進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已劃歸行政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中。上述未劃歸行政機構的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依然承擔著部分行政執法職能,該類事業單位部分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但其編制還屬事業編制,該類人員崗位是參照公務員崗位設置確定的,具體劃分:

一、職務層次

參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

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二、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

(一)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二)一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

(三)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六)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七)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八)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九)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一)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並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職務和級別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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