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职务和级别如何划分
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进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已划归行政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上述未划归行政机构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依然承担着部分行政执法职能,该类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其编制还属事业编制,该类人员岗位是参照公务员岗位设置确定的,具体划分:
一、职务层次
参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