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單位要求返還培訓費和工資是否合法?

問:我是一名空調維修工,我和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書》。其中包含一份《關於培訓費用的協議》,協議約定我需在公司工作滿3年,否則需返還全部培訓費用及培訓期間的工資,我也在協議上簽名了。現在我工作未滿3年已經離職了,單位起訴要求我返還培訓費用和培訓期間的工資,我想問一下單位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首先要明確一下你單位對你進行的是專項培訓還是職業培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條及第68條的相關規定,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勞動權利,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亦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專項培訓主要針對特殊崗位和專門崗位的員工,培訓內容僅指專業技能及專業知識。假如公司安排你參加的技能培訓是由空調廠家提供,且培訓內容僅為空調設備的技術維修及安裝調試,那麼性質上屬空調維修工種的基礎職業培訓,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所規定的專項培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之規定,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故《關於培訓費用的協議》中就職業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和違約責任條款應屬無效。那麼公司據此要求你返還相關費用及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曲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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