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或生效調解書、判決書確定的撫養費,子女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可以要求增加?
答案是肯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實施)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綜上規定,子女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時,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撫養費。當然,前提是父或母有增加給付的能力,否則,便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