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絕孩子與丈夫做親子鑑定,孩子還是丈夫的孩子嗎?

丈夫因合理懷疑,認為其本人不是妻子在婚內所生孩子的親生父親,於是向法院提起

親子關係否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該孩子不存在親子關係,但其妻子拒絕配合孩子與丈夫做親子鑑定,法院會怎樣判呢?

妻子拒絕孩子與丈夫做親子鑑定,孩子還是丈夫的孩子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亦明確“親子鑑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

上述規定表明,在丈夫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中,妻子拒絕孩子與丈夫做親子鑑定的,法院不得強制進行親子鑑定,此時法院可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推定丈夫與孩子不存在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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