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的演变
法律来源有二:1.社会风俗(习惯)2.国家对人民的要求。古代人民生活全为习惯支配。后世法律和人民生活相去甚远。
刑字:广义为一切级轻微的制裁,惩戒,指摘等。狭义指金属兵器加害于人身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
刑开始对象为奴隶,本族犯罪之人。残酷的刑法起于战争。诛族之刑法是战阵之法,推之刑罚。明刑辅助教化。明于五刑,以弻五教。
私有制-教化-刑罚。国家限制,禁止报仇,习惯上还视为义举。习惯不足以维持社会,而要乞灵于法律。
刘邦,约法三章为一时收买人心的行为。
法律中加入儒家学说。法家偏重伸张回家权力,而儒家注重保存社会良好习惯。(社会主义法律也加入当代公序良俗)
法律必须要考虑当时的风俗。
清末西法之前,中国法律无太大改变。
祈求于风俗改良,减少犯罪?
当代全球化市场经济下,只有完善法律,适应发展为主,辅以风俗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