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寧律師:公證遺囑就萬無一失嗎?見證人誰都能當?

公證遺囑

通俗來講,公證遺囑,就是立遺囑人到公證處去辦理的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效率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遺囑,都不能推翻公證遺囑。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立了好多遺囑,有自書的、代書的、口頭的,還有錄音的,前前後後很多份,變來變去,但只有一份是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遺囑。那麼,它就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遺囑都推翻不了它。

但是公證遺囑就絕對沒有問題嗎?

Case:

翟先生和張女士在1997年結婚。他跟前妻養育了三個子女,前妻去世了。翟先生當年有一套老房子。2016年,翟先生去世後,張女士拿出來了一份翟先生2005年做的公證遺囑。

張女士當時心裡很篤定,認為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絕對沒問題,應該不存在爭議。

但翟先生的子女還是覺得不公平,子女沒有分到一分錢,全部給了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如果這個人是他們的親生母親,可能也不會有這件事。後來,子女起訴到法院。

按照一般想法,公證遺囑沒問題,公證處非常規範,記錄、憑證、原始材料都有,簽字也確定是真實的。但萬萬沒想到,這份公證遺囑最後被法院判決無效。

為什麼?

前期分享中,提到過「行為能力」的問題。翟先生的三個子女非常聰明,也諮詢了專業人士。他們調取了老人2005年在醫院的病歷。

病例顯示老人患有器質性的智能損害(老年痴呆),只是情況可能不是特別嚴重,偶爾會發作。可能突然一下就神志不清了,沒有意識、不會說話、寫不了字,都有可能發生。子女就拿這個去申請了司法鑑定。

北京某著名醫院做出了一個鑑定結論,認為老人在2005年進行公證的期間內,確實是患有這種疾病的。這種疾病會直接影響一個人的智力判斷。最終,法院認定翟先生在當時屬於一種「限制能力行為」狀態,依此判決這份公證遺囑無效。

還有一種比較少見的情況,做公證的公證員和繼承人存在某種

利害關係。比如,親戚關係,也會存在導致遺囑被推翻的可能性。

因此,公證遺囑並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樣,認為自己只要去公證處做了公證就絕對萬無一失,生活中存在著非常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在一些特定情況、環境下,公證遺囑也存在瑕疵。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我們生活中特別常見的一種形式。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因為不能書寫,委託他人代為書寫遺囑。

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由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最終簽名。

代書遺囑的書寫形式,跟自書遺囑有很多相似之處。過去,代書遺囑也要求代書人親筆書寫。現在,隨著打印技術的普及,打印的情況也越來越多,但這個過程是需要嚴格記錄的。

代書遺囑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見證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見證人,是有嚴格限制和要求的。有一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這種規定適用於我們後面會說到的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什麼樣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一,「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第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也就是說,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不能是他指定繼承財產的人來做見證人。否則,這份遺囑就會無效,或者產生效力上的瑕疵。

第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通常一般是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另外還有一種類型,就是和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Case:

李先生和他的太太共育有兩個子女,他們在北京西城區有兩套房屋,當時都登記在了李先生名下。後來,老先生去世了,老太太立下了一份代書遺囑。

她在代書遺囑中表示,這兩套一大一小的房子中,大房子給兒子,小房子給女兒。

在最後辦理過戶的時候,女兒提出了異議。起訴到法院後,法院查明的事實是:

為老太太做遺囑見證的兩個人中,有一個人是兒子的朋友,而兒子名下的公司在替另外一個見證人繳納保險。法院推定,另外一個見證人和兒子的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基於這樣的事實,給老太太做見證的兩個人最後都被認定和兒子存在利害關係,導致這份代書遺囑最終被判決無效。兩套房在兒子和女兒間進行平均分配。

最後的解決方案還是一人一套房子,但兒子要大房子,就要把差額部分補給女兒。這樣一來,與按照之前的遺囑相比,女兒就多得到好幾百萬。

代書遺囑的整個過程要求極為嚴格

在做代書甚至自書的時候,如果有條件,都應該進行錄音、錄像。

這樣可以避免將來發生糾紛的可能性。因為僅僅是書寫和文字,往往無法還原在當時當地的原始情況。

有時候,一些見證人出於某種考慮,當在真正發生糾紛的時候,並不願意出來作證。也可能某個人在當時為你做了見證,但過了好多年這個人你已經聯繫不上了,甚至這個人已經去世了。

一旦發生這種爭議,法院會如何審核見證人的身份和他是不是確實在當時做了這個見證呢?這都是在實踐案例中經常發生的一些情況,我們都需要考慮在內。

當然,有一些見證人會出現作證。但當法院問他:“你不是見證人嗎?這個立遺囑過程你知道寫的什麼內容嗎?遺囑內容是什麼?你當時是在場嗎?”

這時候,見證人往往就會傻了,因為他當時可能只是出於舉手之勞的想法簽了字,並不真正清楚遺囑的內容。

所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建議代書遺囑在同步錄音、錄像的條件下進行。這樣可以對於現場當時的情況能夠相對準確的還原,避免在發生爭議的時候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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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丨張寧律師

北京市未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15年律師執業經驗。曾在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工作,具有大量民商事案件審判及代理實務經驗。

來源丨CWMA*財策研習社線下沙龍

整理|財策研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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