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高管性侵養女案中的未成年人“性決定權”應得到限制

中興高管性侵養女案中的未成年人“性決定權”應得到限制

中興高管性侵養女案的嫌疑人鮑毓明稱與“養女”是戀愛關係,依然否認是性侵

根據我的辦案經驗,這個事情很可能是這樣:最早的時候鮑毓明與女孩的媽媽就各懷鬼胎達成了所謂的“送養收養”,而才滿14歲的女孩在鮑毓明物質、金錢、情感以及各種引誘下,與鮑毓明形成了畸形的感情及性關係。由於女孩涉世未深,在與鮑毓明形成這種關係時確實有“自願”的成分,但這種“自願”是鮑毓明特地製造出來的。

隨著女孩慢慢長大,她也慢慢發現之前與鮑毓明畸形的關係越來越無法接受,以她長大後的視角和觀念來看,肯定是認為自己是不自願的,於是就案發。

這就是鮑毓明一直堅稱雙方是戀愛關係的原因,他確實給與女孩很多物質上的東西,也灌輸了情感,女孩在不經事的時候也接受了,但這一切都是他的精密製造而已。

從現有證據看來,由於鮑毓明製造好了這種“自願”,要證明女孩非自願而追究鮑毓明的難度較大。但是,也有學者提出:未成年女孩對性的決定權(自願)應該得到限制,即未成年女孩在與優勢地位者(老師、長輩、上司及其他特定地位者)發生性關係時,其性的決定權並非絕對自由,即使其表示同意,也極有可能是在這種情況及身份關係之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同意”是無效的,發生性關係仍屬於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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