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高管性侵养女案中的未成年人“性决定权”应得到限制

中兴高管性侵养女案中的未成年人“性决定权”应得到限制

中兴高管性侵养女案的嫌疑人鲍毓明称与“养女”是恋爱关系,依然否认是性侵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这个事情很可能是这样:最早的时候鲍毓明与女孩的妈妈就各怀鬼胎达成了所谓的“送养收养”,而才满14岁的女孩在鲍毓明物质、金钱、情感以及各种引诱下,与鲍毓明形成了畸形的感情及性关系。由于女孩涉世未深,在与鲍毓明形成这种关系时确实有“自愿”的成分,但这种“自愿”是鲍毓明特地制造出来的。

随着女孩慢慢长大,她也慢慢发现之前与鲍毓明畸形的关系越来越无法接受,以她长大后的视角和观念来看,肯定是认为自己是不自愿的,于是就案发。

这就是鲍毓明一直坚称双方是恋爱关系的原因,他确实给与女孩很多物质上的东西,也灌输了情感,女孩在不经事的时候也接受了,但这一切都是他的精密制造而已。

从现有证据看来,由于鲍毓明制造好了这种“自愿”,要证明女孩非自愿而追究鲍毓明的难度较大。但是,也有学者提出:未成年女孩对性的决定权(自愿)应该得到限制,即未成年女孩在与优势地位者(老师、长辈、上司及其他特定地位者)发生性关系时,其性的决定权并非绝对自由,即使其表示同意,也极有可能是在这种情况及身份关系之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同意”是无效的,发生性关系仍属于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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