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的基因----基因的道德

自私的基因----基因的道德

書接前文,我們再來探討一下基因的道德。一個自私的基因其目的到底是什麼?

如前所述,基因試圖在基因庫中擴大自己的隊伍。也就是說,基因要幫助那些它所寄居的個體來編制使它們能夠生存下去並進行繁殖的程序。但因為基因是同時存在於許多不同的個體之中,所以一個基因可能會去幫助存在於其他一些個體之中的其自身的複製品。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這似乎是個體的利他主義了。但這種利他主義其實還是出自於基因的自私性。

眾所周知,近親多半共有同樣的基因。因此如果其中的一個個體為了拯救幾個近親而犧牲,操縱這種利他行為的基因雖然因此而失去了一個拷貝,但與此同時,同一個基因的大量拷貝卻得到了保存。由此,我們也可以來計算親緣關係的重要性。比如一個基因H,如果你有基因H的一個拷貝,則在你的子女體內含有這個基因拷貝的可能性為百分之五十。同樣,如果你有一個基因J,那麼在你父親體內含有此基因拷貝的可能性也是百分之五十。用此來表示的親緣關係指數可知,兩兄弟之間的親緣關係指數是1/2,但這是一個平均數,因為減數分裂的緣故,兩兄弟共有的基因可能大於也可能小於一半。但親代與子代的親緣關係則永遠都是1/2,不會多也不會少。

真正在計算親緣關係時,我們需要找到共同的祖先。然後計算代距,有幾個代距就將幾個1/2自乘,然後有幾個共同的祖先就再乘以祖先的個數即可。

假定A和B,代距的計算是指先從A上溯找到A和B共同的祖先,再下行回到B的世代的總和。如果A是B的叔叔,A先去找到A的父親,即B的祖父,這個上行世代數是1,然後再下行回到B,這個下行世代數是2,所以A和B的代距即為1+ 2 = 3。

比如說第一代堂兄弟有兩個共同的祖先,他們和這兩個祖先的代距就是4,那麼他們的親緣關係指數就是2 x (1 /2)^4 = 1/8。而如果A是你的曾孫,這個代距是3,因此你們的親緣關係指數是 (1/2)^3 =1/8。也即,從遺傳學的角度而言,你的第一代堂兄弟相當於你的一個曾孫。

至於說遠至第三代堂兄弟姐妹的親緣關係則是2 x(1 / 2)^8 = 1/128。也就是說,對於一個利他基因而言,第三代堂兄弟姐妹的親緣關係和一個素昧平生的人其實差不太多。而第二代的堂兄弟姐妹則為1/32,第一代則為1/8,叔父伯父和侄子侄女,祖父母和孫子孫女之間則為1/4。而同胞的兄弟姐妹則和父母子女之間相同,都是非常特殊的1/2。至於說同卵孿生兄弟姐妹就和自己完全一樣了,為1。

由這些數字可以得知,一個操縱其個體拯救五個堂兄弟姐妹的基因,並不會因自己的犧牲而使種群興旺起來。而一個準備自我犧牲的利他基因如果要取得成功,它至少要拯救兩個以上的兄弟姐妹,或四個以上的叔父侄子,甚至於是八個以上的第一代的堂兄弟姐妹。因為只有如此,基因才有可能會在利他主義者所拯救的個體中存在下去。同時這些個體的數目才得以補償利他主義者自身死亡所帶來的損失。

由此可知,父母之愛也只不過是近親利他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而且從遺體學的觀點來看,一個成年個體在關心自己的幼弟時應該和關心自己的子女一樣。因為對它而言,小弟弟和子女的親緣關係指數是完全一樣的。從基因選擇來說,種群中操縱個體表現的大姐姐利他行為基因和操縱個體表現的父母利他行為基因應該有同等的繁殖機會。但在自然界裡,兄弟姐妹之愛卻是遠不如父母之愛來得普遍。

如是,我們對親緣關係指數的計算可能還需要進行調整。同時,我們也無法想象基因的生存機器能夠進行如此複雜的演算。

個體有關得失的估計其實是以過去的經驗為依據的。而且此處所說的經驗指的是以前的基因生存的條件。只要是條件不發生急劇變化,生存機器一般來說往往就可以做出正確的決定。而一旦條件發生了急劇變化,生存機器就會做出錯誤的決定,它的基因也因此要付出代價。

對親緣關係的估計就會出現差錯的情況。因為在實際生活中,有時確切知道這種關係是不可能的,親緣關係其實只能作為一個平均數來進行估計。

也因此,如前所述,儘管父母/子女關係在遺傳學的上意義,並不比兄弟/姐妹的關係更為密切,但它的肯定性卻要大得多。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要肯定誰是你的兄弟一定不如肯定誰是你的子女來得容易。而且在這個世界上,許多個體為了本身的利益總是伺機利用其他個體的親屬選擇利他行為。因此,一個生存機器必須要考慮誰確實可以依賴,誰確實是可靠的。如果B確實是我的小弟弟,那我照顧它時付出的代價就應該相當於我照顧自己的孩子時所付出的代價。但我真能肯定它是我的小弟弟嗎?我如何能知道這一點呢?

另外,雖然從理論上說,一個操縱個體自私行為的基因可以援救一個同卵兄弟或兩個兒女,或是四個孫子孫女,但操縱個體自私行為的基因有一個巨大的優越條件,那就是識別它自己的肯定性。與之匹敵的以親屬為對象的利他基因可能會搞錯對象,這可能純粹是因為偶然,也可能是因為被蓄意造成。所以自然界中的個體自私行為實在是不足為奇的,而且也不能單純用遺傳學上的親緣關係來加以解釋。

同時,在許多物種中,因為母親比父親更能識別誰是它們的後代,所以父親便不會像母親那樣樂於為撫養下一代而操勞。同樣,外祖母也比祖母更能識別誰是她的外孫或外孫女,也因此,外祖母比祖母也會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

至於說父母/子女關係中的不對稱性,即父母愛護子女的程度要超過子女愛護父母的程度,也是單從遺傳角度無法解釋的。因為雙方的遺傳關係是對稱的,親緣關係的肯定性對雙方來說也都相同。但由於子女永遠要比父母年輕,而個體在演算時一定是考慮了這個變量,以來決定是否需要表現出利他的行為。

因此,任何操縱兒童利他行為的基因一定會處於不利的地位,而操縱父母利他行為的基因則處於相對的有利地位。

所以,父母之愛也只不過就是親屬選擇行為中的一個特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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